1、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吗?
指在提单的“收件人”栏中填写特定个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在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付提单正本时将提货。虽然记名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但它是不可转让的。在中国,记名提单不能转让。见CMC第79条。《海商法》第79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可转让”。虽然记名提单是安全的,不可转让的,但它对贸易各方都不方便,很少使用。一般来说,记名提单不可能通过背书转让,因此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看,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第二,使用记名提单应注意哪些风险?在没有托收担保的情况下,不得签发直接提单。因为在许多国家,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提货,所以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物权利的作用。就像航空货运单一样,收货人只有凭身份证明才能提货。
即使是信用证结算,开证行也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因此一般信用证规定为空白提单,如“按指示”,以控制和掌握货物的权利。因此,我们不仅要记住直运提单的不可转让性,更要记住“直运提单的收货人可以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提货,所以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物权利的作用。”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观念要全面,以免给工作带来失误和损失。因此,只收取货款的30%和电汇后货款的70%。如果是指定收货人提单(简称记名提单),如果客户信誉不好,不付款,可能会遇到货空钱空的情况。当然,如果你对你的客户有信心,并且一定要收钱,那就另当别论了。在国际经济法中,记名提单主要是为了保护货物所有人在运输期间的利益,减少承运人过失造成的损失。但另一方面,与其他提单相比,记名提单的灵活性应是不够的。因此,记名提单的适用应结合实际需要。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以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的提单和其他运输协议为准,因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所以指定的收货人只是合同的受益人,而法律关系应当以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合同为准,即指定收货人的法律关系应当与托运人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相同。因此,托运人同意变更运输合同的,登记的收货人应当受到约束。这显然不同于指示提单,因为指示提单是可转让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是提单合同本身的权利,不包括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提单以外的任何其他协议。但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则完全不同,因为记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所以记名收货人只是提单的权利受益人,即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定受益人是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提单,就像人寿保险单的第三方受益人一样。因此,受益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站在原托运人的立场上。我国海商法对提单的定义是明确的,包括记名提单。同时规定,承运人、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按照提单的规定确定。这样,也就明确了指定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直接提单的规定,不包括托运人与承运人事先约定的其他协议。
由于直运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直运提单是否应凭正本提单交货值得商榷。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承运人的交付义务不锁定在记名提单上,而是正确地核实并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即承运人不需要凭正本记名提单交付货物。记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提单。因此,收货人不能通过转让提单将货物交付给他人。同时,托运人不能通过将提单交付给指定收货人以外的人来强制承运人更改提单。当然,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没有其他途径知道提单的收货人是否已经变更,因此他有义务在不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将提单交给原提单名称。记名提单不能通过转让方式转让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权,因为承运人必须在不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海运单也不是所有权凭证。海运单和记名提单的性质非常相似,只是标题不同。因此,在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直接提单被列为海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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