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深圳市远洋渔业船舶所有人,可以提出申请: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2)所提供材料真实、齐全、有效;3)渔业船舶未在境外登记,曾在境外登记但已经终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
二、办理材料
1)“申请方负责人”一栏需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应与船检证书等相关提交材料内容一致。
1)需核对原件,需在有效期内;渔业船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共有的,应当提交共有协议复印件。2)户口簿或企业营业执照已实现信息共享,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需将抵押权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核对原件
1)证书需在有效期内。2)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
核对原件
营业执照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网上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对于需要提交原件的材料,可以选择快递邮寄或到窗口现场提交。
2)收件。工作人员在网上核验申请材料,立即做出收件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要件齐全的,工作人员予以收件,在网上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要件不齐全的,工作人员不予收件,在网上出具《不予收件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业务人员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做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查。工作人员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审查时间为16个工作日。
5)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处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6)证书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检验完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批准文书、证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批准的,应在1个工作日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送达。予以批准的,应将制作的批准文书、证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收件。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收件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要件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收件,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要件不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收件,出具《不予收件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收件。
3)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业务人员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查。工作人员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审查时间为16个工作日。
5)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处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6)证书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检验完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批准文书、证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批准的,应在1个工作日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送达。予以批准的,应将制作的批准文书、证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蛇口东角头海洋渔业大楼6楼(整层)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1995年)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1995年)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1995年)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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