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首先要明确执行和解的概念。执行和解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方式,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达成协议。
执行和解的实质是变更了原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和解协议的履行替代了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一、执行和解的意义及特点
执行实践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形非常常见,它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执行和解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和解是在执行程序中进行的。
2、执行和解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3、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标志。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1、程序后果。
(1)双方当事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将会导致执行程序的中止或终结。
(2)申请执行期限的减少。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被执行人又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强制执行。
但此次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减去第一次申请执行用掉的时间。
2、实体后果。
实体上,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消灭当事人之间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3、执行行为的后果。
执行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后,法院将不再对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强制执行。
4、反悔的后果。
和解协议一经签订应当具有合同的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轻易反悔,否则将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1)申请执行人反悔。
执行和解协议是一种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只要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就无权要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要求人民法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因重大误解或受胁迫等原因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除外。
(2)被执行人反悔。
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比较多见,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反悔的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反悔的,法院将会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执行。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
法院是否应对执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呢?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法院有职责进行审查,审查应包括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1、合法性审查。
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看协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风尚、公共利益等。
2、合理性审查。
审查双方和解协议的内容看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若一方以不合理的方式与对方达成和解,则和解协议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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