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统一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
广泛宣传引导,提供信息咨询
提供优质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减免税务登记收费,加强减免税管理
需要明确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
各级国税、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提高思想认识,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纳入本部门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管理体系,要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通知》对各部门工作要求具体、明确,是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操作性很强的文件。各级税务和劳动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文件精神,掌握政策规定。要加强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整体合力,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贯彻好。
(二)广泛宣传引导、提供信息咨询。
各级国税、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各种方式,大力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政策送到企业、街道、社区和职工手中,使他们了解政策,以调动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引导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某职业自主创业,充分挖掘就业潜力,拓展就业空间,使他们从政策中受益。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税务信息网络,发布税收政策信息、纳税指南等,为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尽可能多地为他们了解政策、了解申请办理税收减免的程序和要求提供方便。
(三)提供优质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国税、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服务意识,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及时为自主创业的下岗职工办理税务登记,实行“延时服务、限时服务、随时服务”。同时简化税收减免和各项行政审批的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促进再就业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建立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的投拆,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政策落实不力和办税服务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减免税务登记收费、加强减免税管理。
严格执行税务登记免费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免收税务登记证费用,减轻其费用负担。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把关,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合同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防止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要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定期进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保证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走调、不变样。注意了解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政策,提高税收政策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力和调控作用。
(五)需要明确的几个具体事项。
1.省属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富余人员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安置比例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企业财务关系隶属于省级的,其“三类资产”的认定,由省财政厅出具“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省属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省经贸委出具证明。
2.企业申请税收减免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减免税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3.参加年检的企业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的一式两份的材料,应为一式三份。这主要是由于企业年检工作是由劳动、国税和地税三个部门共同负责,年检结束后的年检资料要由劳动、国税和地税三个部门分别进行归档备查。
[详见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年4月3日皖地税[200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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