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伏法刑事判决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25:13 210 人看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1)秀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蔡碧霞、黄舒旭,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莆秀检公刑诉[2010]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简化审理本案。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蔡碧霞、黄舒旭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于2011年2月9日以需要提供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又于次月8日以需要提供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再次延期审理一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家中与到访的卖淫女杨某、马某约定:该两女在其家中每卖淫一次、其从中抽成人民币15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每为人提供按摩服务一次、其从中抽成10元。当日下午,卖淫女杨某共卖淫两次并为人按摩一次,交给被告人陈某某现金共40元。当晚,当卖淫女马某与嫖客王某正在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杨某、马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王某对其嫖娼场所的《指认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对三证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某对证人杨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供被告人陈某某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平时表现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村委会愿意提供帮教措施及提供三份《门诊病历》,证明被告人陈某某身体状况差。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40元、并预交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三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卖淫罪成立。卖淫女杨某证实其在被告人陈某某家卖淫两次,提供按摩服务一次,该证言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一致,加上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卖淫女马某卖淫一次,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卖淫场所三次,故辩护人以证据不足为由建议应认定为一次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村委会愿意提供帮教措施,有监管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故被告人陈某某请求、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四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国洪

代理审判员连梅明

代理审判员郑德锋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林淑晔

附:所引用相关法律依据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31日 21: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提供卖淫场所处罚如何认定
    提供卖淫场所涉嫌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较轻的,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和罚款,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引诱幼女卖淫罪是如何认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幼女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
    2023-08-01
    252人看过
  • 开旅店卖淫嫖娼提供场所违法吗
    一、开旅店卖淫嫖娼提供场所违法吗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
    2023-04-03
    163人看过
  • 卖淫场所中行为人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组织卖淫犯罪过程中,涉及的人员较多、关系复杂,既有组织者、各类管理人员,也有一般的服务人员。他们之间有不同的职责分工,共同参与犯罪活动,应分别探讨他们的行为性质。(一)卖淫场所的所有人或实际经营者这部分人员通常并不直接参与卖淫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而是通过雇佣、指使管理人员负责卖淫场所的日常经营运行。但这部分人员在整个组织卖淫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等作用,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和领导地位,在犯罪组织中地位高、作用大,属于“幕后黑手”或者“大人物”,应该对组织卖淫活动承担全部责任,应以组织卖淫罪的主犯论处。(二)卖淫场所的股东在一些规模较大、资金较为雄厚的卖淫场所,投资人(股东)通常是多人。其中,一些投资人既是股东,又直接参与卖淫场所的经营管理,将这部分人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并无争议。但还有部分股东,并没有参与卖淫场所的经营管理,对卖淫场所的经营状况并不清楚,只参与卖淫场所的利润分配。对这
    2023-03-30
    205人看过
  • 为他人提供书号判多少年
    为他人提供书号判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淫秽书刊如下:1、淫秽书刊与色情出版物不同。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规定: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内容有淫秽的成分,对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影响,并且缺乏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出版物。提供书号出版色情出版物的,只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2、正确划分淫秽书刊与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所谓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是指在出版物中夹杂着低级庸俗,妨害社会公德,缺乏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会对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的内容,但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的出版物,如描写性心理、性行为,宣传性自由、性开放的观念,具体描写腐化堕落的行为,足以导致青少年仿效的,具体描写诱奸、通奸、淫乱、卖淫细节的,具体描写与性行为有关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等疾病,令普通人厌恶的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
    2023-08-09
    206人看过
  • 提供卖淫嫖娼场所被抓有案底吗
    提供卖淫嫖娼场所被抓不会有案底。卖淫嫖娼属于治安处罚的范围,是行政拘留,非刑事拘留,会有治安处罚的档案,但是没有案底。若构成组织卖淫的,就会有相关案底。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一、在我国国企会发现行政拘留吗治安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不会留有案底,只会在公安机关留有记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治安机关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为'前科')是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存于当地或上至国家级的档案中,是自然人的历史另类表现。二、拍三面照会有案底吗一、公安机关内网有指纹数据库、DNA数据库、人员数据库等,拍三面照、采集指纹和DNA等是为了完善
    2023-06-27
    319人看过
  • 提供卖淫场所应受到怎么样的处罚?
    成年人与未成年发生关系算犯法吗?成年人与未成年发生关系肯定是犯法的,不止是犯法一般是会按犯罪的条款来进行处罚,对于未成年人不管是否愿意发生关系都会给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徒刑,情节严重者一般还会加重处罚。一、提供卖淫场所应受到怎么样的处罚?没有构成犯罪的处拘留和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立案标准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
    2023-04-20
    399人看过
  • 如何对提供淫秽书刊罪的他人进行量刑?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故意打伤他人的要如何量刑故意打伤他人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造成被打者轻伤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造成被打者重伤的,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仅造成被打者轻微伤的,则不会构成犯罪,会受到治安处罚,会被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
    2023-07-05
    288人看过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吗?
    根据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以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据第二款规定,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也依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解释》第九条是针对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作出的解释。从法条上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只涉及到为他人提供“书号”的行为,对为他人提供“刊号”、“版号”致使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或没有规定。《解释》第九条将这两种情况都包括在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这种解释是否合理呢?下面将分别对《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加以评析。一、《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合理性评析考察司法解释的合理性,首先要考察其是否在法条的可能文义内进行解释。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
    2023-06-02
    287人看过
  • 在卖淫场所卖淫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介绍卖淫者到卖淫场所卖淫构成犯罪,构成介绍卖淫罪。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介绍卖淫的处罚组织介绍卖淫分为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处罚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介绍卖淫罪的处罚是,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08-18
    402人看过
  • 提供产地给他人开没赌场会不会判刑
    提供产地给他人开没赌场属于开设赌场罪,要依法判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犯本罪开设赌场的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是情节严重的话,会被判处五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一、组织赌博会被判刑吗?组织赌博取保候审会被判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开设赌场盈利5000多会判刑吗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应该立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还要罚金。如果是情节严重的话,会被判处五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和罚金。三、开设赌场罪一般如何判刑开设赌场罪一般判刑方法
    2023-02-19
    122人看过
  • 对于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怎么判刑
    [释义]本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一、[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
    2023-02-13
    199人看过
  • 你知道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刑法裁量规定是什么吗?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刑法裁量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知道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并提供书号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2023-08-08
    436人看过
  • 组织卖淫罪刑事判决书有什么内容?
    一、组织卖淫罪刑事判决书有什么内容?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被告人所犯罪行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①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职务、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逮捕、羁押日期等;②辩护人和公诉人的情况;③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④判决结果和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刑事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对一审判决,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范文××××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人民检察院于××××
    2023-04-28
    498人看过
  • 被告人张伏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伏生,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2002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3个月;2003年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2年;2006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6个月;2007年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1年9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09]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伏生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害人周xx、被告人张伏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张伏生伙同马xx(另案处理)在新乡市牧野区xx南街24号楼3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周xx放在此处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车锁撬开
    2023-06-11
    7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为她人提供卖淫场所,会怎么判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1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解答如下: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
    • 提供卖淫场所多少年判刑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7
      提供卖淫场所,属于容留卖淫属于犯罪行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卖淫的人提供卖淫场所的,构成容留卖淫罪吗?能取保候审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03
      您母亲为卖淫的人提供卖淫场所的,构成容留卖淫罪。建议尽早介入,了解案情的细节,争取取保候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提供卖淫场所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5-14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明知他人在卖淫场所参加涉黄提供财务服务的行为人会构成组织卖淫罪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11
      您说的情况,一般是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如果明知对方是卖淫场所,而为其提供财务服务,可能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处罚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