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3月20日,甲(有限)公司与乙(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及章程共同投资设立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公司持75%股份,乙公司持25%股份。同年3月28日,甲公司与张某签定聘任合同,双方约定张某在受聘丙公司总经理之日同时为丙公司的股东(依资金到帐为准),张某占丙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的15%(从甲公司所占丙公司的股份中分出),其中5%为资金投入,10%为甲公司赠与。合同签定后,张某即支付给甲公司代表王某75000元,王某给张某打了收条。同年4月丙公司成立后,张某就任丙公司总经理。张某也将自己的股东情况告知了乙公司,乙公司未持异议。2003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因故决定解散丙公司。经清算丙公司剩余财产200万元,2003年10月丙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并获准许。在公司的清算过程中,甲公司、乙公司决定将张某15%的剩余财产的份额划归到甲公司名下,由甲公司从收取款中交付给张某,张某对此知情并认可。2003年11月,甲公司将张某的75000元(即5%)的投资本金退还张某,拒不向张某交付剩余财产份额。2004年2月,张某以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为由将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
[分歧]
对本案中张某原告身份是否适格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原告身份不适格。理由是参加公司盈余分配是股东的权利,公司股东应以登记为准。而丙公司未将张某个人投资款及受甲公司赠与的股份在公司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且多次股东会决议也未记载张某的股东身份。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由于没有实际登记,股东名册也未记载,张某的股权转让未实际完成,故张某不具有丙公司的股东资格,作为原告的身份不适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原告身份适格。理由是张某以协议的形式受让15%的股份,其投资主体身份明确,且已实际将投资款通过甲公司的代理人王某注入丙公司。工商登记是否办理不是股权转让生效的法定要件,我国公司法公示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在公司外部,未经工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公司内部,应当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且乙公司对甲公司与张某股权转让协议知情且认可,故张某具有丙公司股东资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工商登记是否办理不是股权转让生效的法定要件。丙公司在工商登记中,虽未将张某记载为公司股东,但甲公司与张某之间的聘任合同中有关股权转让的内容,张某被聘任的事实,以及张某的缴资收条,足以认定张某已向丙公司实际投资,实际取得丙公司的股权;且乙公司对以上事实知情且未持异议,故张某具有丙公司股东资格。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丙公司被清算注销后,公司股权已转化为公司清算后剩余的财产,张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股权利益,实际为丙公司在清算后所剩余财产,因此本案应为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丙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在外部形式上对公司的剩余财产享有直接的分配权,并实际占有。张某作为股东,也应享有对丙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本案中张某直接向甲公司和乙公司主张权利,其原告身份是适格的。
仇正洋
-
从本案看转租合同的法律效力
70人看过
-
从本案看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
94人看过
-
出资未登记在股东名册的股东效力问题
320人看过
-
从本案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
96人看过
-
从本案看无效合同责任
273人看过
-
从本案看股权变动时间的界定
213人看过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
2023登记股东有什么效力?贵州在线咨询 2023-10-251、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票(流通股)的股东身份的取得或丧失,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过产为依据。 2、公司登记机关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股权托管机构对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登记,具有较之公司内部记载更高的证据效力。
-
公司法股东登记制度及效力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25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
未登记股东与登记股东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9股东名册只是一种证权文件,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因此,如果异议者能够成功的举证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股东实质上不具有股东资格,该股东资格就会被否认,公司可以随时停止其权利。
-
股东股份转让,要不要登记,是否影响效力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151、股权依法转让后,是否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不影响股东转让的法律效力,原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与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2、股东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进行变更的,股权即发生变动。原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股权变更情况是否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但未经登记的,对不知股权变更的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所以股东股权转让不需要到工商局登记法人就可以过户了,变更登记是公司
-
股权变更登记是否具有效,股权变更登记所起的效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22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完成后,股东应当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法律不需要登记才能生效,所以协议应该在成立时生效。工商转让登记只是所有股权转让的公示方式,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工商登记,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双方仍应按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