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代位诉实某轮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锈损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4:30:09 399 人看过

被告:香港。某轮船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住所地:香港某商业中心29楼。

1994年4月中旬,托运人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在中国南京港通过其代理江苏远洋公司,向某公司经营的郁金香轮托运价格条件为CIF马来西亚槟城307美元的钢板1506.161吨(计263捆),303美元的钢卷1992.02吨(计172卷)。某公司将该批钢材装载在郁金香轮二、三号航底部;随后又在钢材上配载了到马来西亚巴生港的磷矿粉14000袋计712.977吨,到马来西亚巴西古丹港的氯化铵66050袋计3309.101吨。同月20日、21日,某公司在南京港的代理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代理某公司签发了抬头为某公司,编号为A02-94-1、A02-94-2的二套已装船清洁提单。二套提单正面记载发货人五矿公司,收货人由发货人指示,通知方为荣达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承运船舶郁金香轮,装货港中国南京港,卸货港为马来西亚槟城等。20日,某公司就上述货物向平保公司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平保公司签发货物运输保险单二份。保险单正面载明:被保险人为五矿公司,赔款赔付地马来西来槟城,运输工具郁金香轮,查勘代理人桑地兰斯检验代理公司,起运日期1994年4月21日,自南京运至槟城。承保条件适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仓至仓条款。其中BJ940001077保险单项下载明:保险货物为263捆钢板,保险金额为CIF价加成10%,计504563.6美元。BJ940001078保单载明:保险货物为钢卷172卷,保险金额为CIF价加成10%,计667331.88美元。4月29日,郁金香轮受载完毕后起航,先后驶抵马来西亚的巴西古丹和巴生港,卸载氯化铵和磷矿粉。因在二港卸载中遭遇阴雨天气,造成间断停卸。二港卸货时间为30天。6月8日,该轮驶槟城卸平保公司承保的钢材,全部货物于6月10日1600时卸完。某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源源船务有限公司在货物溢短理货报告中作了无短少无溢卸的记录。

收货人某公司通过付款获得上述二套经完整空白背书的提单及所附保险单等单证。在凭提单向郁金香轮提取钢材时,发现由该轮承运的钢材严重被腐蚀。6月10日,收货人会同平保公司的查勘代理人及由该代理人委托的检验人马来西亚INSPEC-TORATE检验公司,在已卸钢材的堆放场地和郁金香轮上对钢材进行了初步查勘。当时,装载于郁金香轮三号舱的钢材已卸完,二号舱仍在进行卸载作业。经查勘发现,该批钢材遭到不同程度的腐蚀,钢材上残留有一块块白色晶体状和桔红色物质。查勘人员一行对受腐蚀的钢卷和钢板作了随机取样,并采集了一些所附的白色晶体和桔红色物质的样本送检。收货人随即向某公司在马来西亚的代理源源船务有限公司代表和郁金香轮船长递交了一份书面索赔函,船长和船方代理拒收。6月17日,平保公司查勘代理人委托的检验人与收货人委托的检验人联合对该批受损钢材进行了检验。锈蚀面积在25~75%之间的钢卷172卷、钢板2123张,所余1410张钢板为完好钢材。6月29日,在荣达公司及其委托的检验人、内陆运输承运人、平保公司及其查勘代理人、INSPECTORATE检验公司、五矿公司代表和某公司的船舶代理委托的船东互保协会检验人英之杰检验公司等代表的参加下,对受损钢材进行了定损。八方代表一致认为:172卷钢卷贬值22.5%;2123张钢板中,有1379张计589.064吨贬值50%,744张计318.249吨贬值100%。贬值100%的744张钢板,经用刊登广告公开竞买的方式处理,被KIMSANHVAT公司以每吨565马来西亚元的最高投标收购。在实际交付中,因残值钢材重量短少15.429吨,744张钢板实际收回货款按2.6:1的马来西亚元与美元的汇率计算,计65805.12美元。

经对所取样钢材及附着物质化验,化验报告确认,货损是由氯化铵和磷物质附着在钢材上并与钢材接触了一段时间造成的。

英之杰公司在向船东互保协会提交的检验报告中,也作了上述钢材锈损原因、定损比值及残值拍卖、开标等情况的结论报告。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于同年7月28日经某公司申请向平保公司提交了限额50万美元的担保。平保公司在冲减货物残值拍卖款后,于同年12月30日以保险金额按确定的贬值率向荣达公司赔偿货损额289626.05美元、钢材检验费2001.11美元、查勘代理费499.23美元、邮寄费7.69美元、运输及仓储费2587.88美元后,荣达公司向平保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平保公司凭据托运人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和收货人的权益转让书,以某公司为被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平保公司诉称:被告在承运原告承保的钢材过程中,由于积载不当,导致货物受损。原告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收货人支付了赔偿金,并取得代位求偿权,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承担延期赔款的利息。

被告香港某公司在答辩期内,以提单背面的管辖条款约定所有与提单有关的争议事宜,须在船旗国解决,或有承运人和货方双方同意的地方解决,承运船舶郁金香轮系在巴拿马注册,悬挂巴拿马的旗帜,该纠纷应在巴拿马审理为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武汉海事法院将该案退至船旗国法院。

同时,被告某公司也提出答辩称:原告凭收货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和托运人背书的提单,无权向我方起诉。我方在装载货物和运输过程中做到了谨慎处理,并按时达到目的港,取得了卸货港理货公司出具的无欠少和任何损坏的证明,承运人已完成了海商法规定的钩到钩的责任。卸货完毕三天内我方没有收到任何索赔请求。同时,在装货港受载该批钢材时,钢材表面已出现锈迹,为此,托运人向船方提供了保函,我方已享有原告保单中的被保险人的权利。该航次我公司已将船舶租给了江苏远洋公司,依租约规定,应由承租方承担原告因上述原因提出的任何索赔。

「审判」

武汉海事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原告、被告的货运代理人、提单签发地、货物装载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作为承运人的被告系香港注册的公司,提单背面的管辖条款与争议的事实无实际联系;原、被告之间也未就本案的诉讼管辖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可以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且在本案所涉及的货损事故调查时,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所出具的保函已明确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绝对的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于1995年8月27日裁定:

驳回被告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本公司不是承运人,本案应按提单背面条款的约定由巴拿马国法院管辖。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某公司通过中国南京外轮代理公司签发了提单,据此香港某公司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承运人。提单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的提单签发地、装货港在中国南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武汉海事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该院于1996年12月25日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权益受让人赔偿属于保险事故范围内货物的损失,并取得权益转让书,依法享有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原告凭据经托运人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和收货人的权益转让书,向被告提起诉讼,具有适格的诉权。被告在船舶受载时,接受托运人保函,对所受载钢材的状况在提单上不作真实客观的批注,侵害了收货人的权益,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被收货人索赔损失的风险。在船舶受载的过程中,将钢材和有包装缺陷的具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混装,属配载不当,是造成钢材遭受腐蚀锈损的直接原因。被告提出的承运船舶具备了相应的一切证书和配备了合格船员、航程中气象海况良好等不可能造成货损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船舶在卸载过程中,被告的代理人和船长对收货人所提出的索赔函予以拒收的行为,属被告对检验权利的放弃,其关于卸货完毕三日内没有收到任何索赔的陈述不真实。目的港理货公司所作的卸货理货报告,只是对所卸货物数量的记录,被告以此作为船方已完成海商法所规定的钩到钩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托运人向被告出具保函,只是其对被告在因签发清洁提单遭到追究,并负赔偿责任时的一种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保证,不能成为保险合同中权利转让的依据。被告与他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其作为实际承运经营者,应对货损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收货人与原告就受损货物的查勘、检验及定损和残值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告以加成投保额的赔付款项作为损失索赔依据,要求被告承担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为委托查勘代理人支付的查勘委托费用,属其职责内的有偿委托,该费用和超出货物实际损失的加成赔款,本院不予保护。原告所支付的钢材检验费、运输仓储费属为减少货物损失的合理支出,被告应予承担。被告应赔付因其责任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并承担因其延滞赔付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和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5月20日作出判决:

被告某公司偿付原告平保公司货损赔款258124.61美元,检验费2001.11美元,运输及仓储费2587.88美元,利息损失35573.14美元,共计298289.74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

宣判后,被告某公司不服此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承运船舶郁金香轮的船东系常远航运公司,我公司与常远航运公司签有《船舶管理代理协议》,并以代理人身份对该轮进行管理。按国际惯例,涉及该轮的责任或赔偿,应由常远航运公司承担。五矿公司向船东出具了保函并与平保公司签有保险合同;江苏远洋公司是该航次的租船人,按租船合同约定,所有货损应全部由江苏远洋公司负担;我公司已完成钩到钩责任,平保公司提供的所谓索赔函,既无我公司签收字样,也无船长签字或签收,原审认定我公司三日内拒收索赔函不实;原审认定平保公司提供的提单为空白背书指示提单,我公司认为该提单为记名指示提单,因收货人栏已明确凭发货人指示,因此,通知方荣达公司并非货物所有人。

平保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另查明:1993年7月15日,某公司与常远航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按香港法律解释。1994年3月25日,常远航运公司的经纪人与江苏远洋公司签订一份金康租约,江苏远洋公司承租郁金香轮部分舱位。荣达公司取得空白背书提单,有付款凭证、发票在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平保公司承保的钢材,因某公司配载不当,与具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混装,在运输过程中遭受腐蚀,造成货损,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收货人与承保人对受损钢材经共同查验、处理核实后,平保公司先予赔偿,并取得了权益转让书,平保公司向某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依法成立。某公司与常远航运公司确实签订一份《代理协议》,但某公司在向五矿公司的代理人签发货运提单时,是以自己的名义签发的,并未公开其与常远航运公司的代理关系,平保公司以其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江苏远洋公司与常远航运公司的经纪人华翔有限航运公司签有航次租船协议,某公司在其签发的提单中并未将租船条款并入,本案提单持有人又不是租船人,因此,某公司要求将五矿公司及其代理人江苏远洋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郁金香轮在目的港槟城卸货时,收货人会同查勘代理人及委托的检验公司登轮查勘了二号舱内钢材和已卸下的钢材,随机提取了受损钢材样品,并对全部钢材进行检验;6月29日,某公司的船舶代理人也派了船东互保协会检验人英之杰检验公司参加了八方代表定损会议,并向船东互保协会提交了与八方代表定损情况类似的报告。基于上述事实,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替某公司向平保公司提供了限额50万美元的担保。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已经与收货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验。某公司诉称钢材损失并非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内,也未收到任何索赔函的理由亦不成立。平保公司所持提单为空白背书指示提单,该提单发货人栏记载为五矿公司,收货人栏记载为凭发货人指示,此前,荣达公司已向托运人五矿公司支付了提单货款,并经五矿公司背书转让,取得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综上,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5月30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包括了海上保险、海上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租用等法律关系和事实。在程序上,存在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在审理中对于货损发生的原因,以及货损价值的认定,均有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并不困难。但对下述几个问题的认定,是处理本案的关键,也是本案的法律价值所在。

一、本案海运提单中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问题。本案提单背面的管辖权条款约定:所有与提单有关的争议事宜须在船旗国解决,或由承运人和货方双方同意的地方解决。承运船舶郁金香轮系在巴拿马注册,挂悬巴拿马的旗帜,依上述约定,此纠纷只能在巴拿马解决,况承运人和货方在纠纷发生后并未就解决纠纷的地点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因预先赔付货方损失而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原告向中国武汉海事法院起诉承运人,似乎是没有依据的,这也正是被告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我国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尊重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的。但是,和其他国家一样,对于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无论是事先的还是事后的,都有一定的限制:1.有关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必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2.选择在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我国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里所说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是指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所在地或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提单中约定的管辖地点是船旗国巴拿马,显然与运输合同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不符合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此约定是无效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的,货物的装货港、卸货港、目的港、船舶中途停泊港为我国港口的,我国法院可以管辖。原、被告双方事后又没有达成一致的管辖协议,原告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中国武汉海事法院起诉。这正是一、二审法院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依据所在。不过,一审法院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在致原告的担保书中愿意支付由中国法院裁定的应由船东承担的责任费用的担保条款,作为被告已同意接受中国法院管辖根据之一,而驳回被告的异议,是不妥当的。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为了使原告在向被告索赔时不致申请法院扣船,而提供的担保,承认中国法院的裁定,是提供担保的一个条件,是对其担保范围的一种限制,并不表明被担保人当然同意中国法院的管辖。再则担保关系不同于代理关系,担保人不能代表被担保人。二审法院在裁定时,没有采纳这一理由,是正确的。

二、本案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原告的主体资格。判断原告平保公司是否是适格的主体,实质就是确定荣达公司是不是收货人,货损是否给其造成了损失。本案的提单中,荣达公司是通知人,通知方当然不是收货人。提单收货人栏是凭托运人指示,说明本提单是指示提单。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可以转让。通知方荣达公司是通过付款并经托运人五矿公司的空白背书而取得全套正本提单及货物保险凭证,从而合法取得了收货人的地位,因此,平保公司就货损部分先行理赔后,取得荣达公司的权益转让证书,作为原告向责任人追偿,是合法的。2.被告的主体资格。本案的被告某公司系提单的签发人,具备了承运人的地位。虽然他与船东常远航运公司之间签订了代理协议,但在其以自己名义签发提单时,并未公开与船东的代理关系,更不是以船东的名义签发的提单,因此原告将其作为应承担责任的承运人起诉,是正确的。至于被告与船东之间的代理协议,系另一法律关系,不能约束第三人。3.船东、航次租船人、托运人、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理顺。在该航次运输过程中,船东常远航运公司通过其经纪人将郁金香轮租给了江苏远洋公司,租船合同约定,所有的货损全部由承租人负责。江苏远洋公司系托运人五矿公司的代理人,该航次签发的提单实际上是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当提单持有人是承租人时,该提单仅能作为收据和物权凭证,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约。当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时,提单就成为出租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约不能约束提单持有人。如果出租人将租船合同并入提单条款,那么租船合同将约束提单持有人(即收货人)。对此,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本案中,提单的签发人不是船舶出租人(船东),提单持有人(收货人)也不是承租人,租船合同也未并入提单条款。因此,船东、承租人、托运人等与该索赔纠纷没有直接关系,不应列为本案的当事人。一、二审法院以此驳回被告提出的追加江苏远洋公司和托运人五矿公司为第三人的请求,是正确的。

一、倒签提单对公司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倒签日期如果为短期的话(约1~3天),大家都是可以“默认”接受的。银行接受的是单证相符的所有单据,并不会考虑其它。但是,如果你存在着“恶意”欺诈的话,银行也会拒收你的单证的。由于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日期为2006年1月21日,而你的船期却是2006年1月30日。由于相差时间太长,

倒签提单这种情况下要求倒签提单,你的船东是无论如何也不肯答应的。所以,这里存在着是否可以实施的问题。即使你公司出担保,船东可以倒签提单,但是你仍然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倒签提单一定要首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在一般情况下,承运人是不愿意倒签提单的。因为这样做会给承运人自身造成声誉甚至经济损失。如果卖方预计到时候不能按期交货而又不打算通知客户延证(即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期),唯一的办法就是请求承运人倒签提单。倒签的要求一定要尽早向承运人提出来,以便一旦承运人拒绝,卖方能有充裕的时间另想办法,而不至于使工作太被动。

另外,卖方欲倒签提单,还要事先考虑目的港的远近,东南亚地区不适用倒签的方法,因为距离中国太近,航程太短。倒签提单,作假的痕迹太明显,承运人肯定不会干。提单倒签的情况很多,比如说信用证要求最晚装船期是12月13日,但是你在14日才将货物出运,为了能够顺利结汇,你就必须要求船公司倒签提单到13日。因为信用证项下必须单证相符才能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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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华兴集团化工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春禹,总经理。上诉人辽宁华兴集团化工股份公司与被上诉人营口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鲅商初字第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双方分别签订的《中转、物流服务协议》和《运输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属于不明确,合同性质均是委托代理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灯塔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07年12月17日,双方签订《中转、物流服务协议》第二条约定由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全程物流服务、安排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报检,组织联系港口接卸船舶装车运输等事宜,代结口案相关费用。根据该协议内容及相关证据,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形成货运代理法律关系,本案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并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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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知识: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种类
    一,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种类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一)海上风险海上风险在保险界由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1,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汛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2,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3,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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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一般货运合同纠纷
    原告梅森伯(PrebenMarisMeltesen),男,丹麦籍。委托代理人高建春.被告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京广南路与南三环交叉口向南300米。法定代表人朱培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森伯(PrebenMarisMeltesen)诉被告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一般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森伯(PrebenMarisMeltesen)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森伯(PrebenMarisMeltesen)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森伯(PrebenMarisMeltesen)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森伯(PrebenMarisMeltesen)负担。审判长朱梅代理审判员刘俊斌代理审判员董小斐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平安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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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风险及损失-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一)海上风险海上风险在保险界由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1、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汛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2、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3,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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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物超载运输沉没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2001年1月12日,刘宝珠雇佣船舶运送95吨重型废钢。该船舶的核定吨位为60吨。刘到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进行投保,保险公司向刘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刘宝珠,被保险人为刘宝珠,保险的货物为95吨重型废钢、保险金额为99750元。保单生效后,该船舶行驶途中沉没,船上的货物全部灭失。因无现场及其他旁证材料,海事部门无法认定沉船原因。事故发生后,刘宝珠即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也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有关情况。后刘请求赔偿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刘雇佣的船舶不适航,货物严重超载,导致事故的发生。一方面刘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刘违章超载运输,有重大过错,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刘宝珠即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二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在投保时未如实向被告告知货物超载运输情况,以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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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企业诉轮船公司案
    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沪海法登字第6号申请人某企业有限公司(MEDTEXHOLDINGCORPORATION),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申请人某企业有限公司因承运其货物的中国某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集发轮于2004年1月6日在上海港外高桥附近水域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轮公司所属的大庆244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集发轮沉没,船载货物受损,而集发轮的船舶所有人中国某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于2004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登记80,592.88美元的债权,并提供了受损货物的销售订单、提单、发票、装箱单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企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就与涉案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向本院申请登记,且提供了有关债权证据,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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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和公司诉平安保险南宁办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广西钦州市三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钦州市东风路龙贡塘桥北。法定代表人杨瑞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捷,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住所:广西南宁市七星路128号。负责人还林生,主任。委托代理人樊树安,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西钦州市三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和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下称平安保险南宁办)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移送,本院于1999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1999年11月17日、12月9日和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云、宋捷,被告委托代理人樊树安、陈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8月7日经原告申请,被告平安保险南宁办向原告签发了No
    2023-06-09
    109人看过
  •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FOB条款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某服装公司签订价值100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价格条款为FOB,由加拿大某服装公司指定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承运并出具提单。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凭全套正本提单及相关单据通过银行向加拿大某服装公司收取货款。但银行通知:因加拿大服装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包括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已退回银行。为减少损失,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立即要求该加拿大公司说明原因并告知提单项下货物的现状。该公司发函称,因为该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影响销售,要求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将总货款从100万美元降至50万美元。收到此函件后,上海某进出口公司怀疑对方可能已经提取货物(否则,未提货不可能事先知道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立即致函承运人—某国际货代公司,告知正本提单在其公司保管,如果无单放货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该货代公司确认提单项下货物的现状。该货代公司接到青岛某公司信函后,以需支付近40万元人民币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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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飞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上海晟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运费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晟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长治路760号20楼。法定代表人马家耿,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琦,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颜万斌,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飞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600号东昌大楼707室。法定代表人吴明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波,上海市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晟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隆公司)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运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2)长民二(商)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晟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琦、颜万斌,被上诉人上海飞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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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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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更多>

    • 物流公司的货物损坏运输单位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05
      作为物流公司的客户将货物通过物流公司进行托运,无论你是保险了也好,还是没有进行保价也罢,按照行规,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货物的损坏,货物的差错,都是应该由这家承运公司承担责任。 物流公司对于发生了货物的丢失,这应该视为生产事故,应该负责承担赔偿责任的。在现行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应该按照客户所托运的货物的成本价,或者是商家的批发价格进行赔偿。 你们双方要是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可以找这家公司所在的物流市场
    • 货车货物损坏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31
      ——据法律规定,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损、雨淋、生锈、受潮、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
    • 外贸公司如何注册必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2-09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外贸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外贸公司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遇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外贸公司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合同。
    • 航空运输公司运输货物损坏怎么办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31
      1、如果和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有物流公司运输至目的地,那么物流公司未安全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属于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你可以起诉该物流公司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你与航空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你可以起诉该航空公司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你和物流公司和航空公司均签有运输合同,只有有证据证明谁造成货物损坏的,才有谁承担责任。
    • 货物事故出现货损保险公司赔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19
      这个要看事故的原由,正常都是保险公司先进行赔付给货主,然后在对实际的承运人进行追偿。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