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促进中介机构的管发展,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依据杭州市人民政策第121号令《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实施从招标申请开始到合同签订的招标活动全过程或某一招标环节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已取得中介机构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本市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的有关单位,必须经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批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工程施工招标代理业务。本资格证书在市区范围内适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一、二、三级。各级的标准如下:
一、一级:
1.已取得甲级工程监理单位或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
2.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招标业务工作7年以上,并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6人,单位在职专业经济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50%;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整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
5.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二级:
1.已取得乙级工程监理单位或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
2.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招标业务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单位在职专业经济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50%;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整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
5.近三年已完成3个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三级:
1.已取得丙级工程监理单位或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
2.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招标业务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0人,单位在职专业经济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50%;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整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
5.近三年已完成3个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一级单位可在全市范围内承担各类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二、二级单位可在全市范围内承担二类及二类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三、三级单位可在全市范围内承担三、四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中介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资格证》应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及附件: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专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单位组建时间,服务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六、单位章程(夫规章制度)及业务范围;
七、注册资金审计证明。
第七条兼职的专业经济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并必须得到受聘人所在单位的同意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严禁一从多聘,一经发展,招标管理机构有权取消该人员及该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资格。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的编标人员属施工企业的兼职人员,其所在单位参加代理招标工程投标时,该外聘人员不得参与该工程的编标等代理工作。
招标代理单位在代理招标时,不得指派投标单位兼职人员参与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的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浮动降级,半年后复审合格者,恢复原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凡不参加年检的视为自动停业。由发证部门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不得参与项目委托单位的经营活动;
三、受理的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转让;
四、做好委托工程的资料保密工作;
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时,应出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无《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擅自越级承接业务,其所作的结论,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部门新发布的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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