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封开县江口镇县府旁行政服务中心(和富花园二楼)
二、办理地点
封开县江口镇县府旁行政服务中心(和富花园二楼)
三、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纸质版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纸质版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属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属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属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2.预约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封开分厅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持预约号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咨询导办人员根据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预约时段取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3.申请
(1)申请接收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2)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2)登记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2)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3)申请编号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2)申请人在县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4)收件凭证
1)通过网上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2)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出具收件回执单。
4.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5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3)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一次性告知
1)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5.审查
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裁量准则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量化表》。
表2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规定和要求
需要该审查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第四十三、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全文;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全文。
岗位的职责
和权限
经办人:核对资料,需相关股室同步办理的交其同步办理,并初步拟定审批意见;
股室及分管领导:审核并提交主管领导;
主管领导:审批,出具审批意见。
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
审查事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各项规划、技术规范等要求。
审查结论
符合规范要求的,出具审批意见;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审批,出具不予审批书面意见(不准予理由)。
审查报告名称
审核意见及附图
表3书面审查量化表
审查内容
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招拍挂出让土地的法定条件。
审查要求
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
在审查、初审环节均进行书面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方法
根据审查依据和判定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
审查判定标准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2)拟用土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3)符合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供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查结论
符合办理条件、审查通过的,出具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审查不通过的,告知需补正材料或退件理由。
6.决定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7.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根据决定制作《关于XXX申请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
1)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后,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县行政服务中心,由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给申请人;
2)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3)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8.归档
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窗口办理流程
3.申请
(1)申请接收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2)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2)登记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2)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3)申请编号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2)申请人在县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4)收件凭证
1)通过网上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2)申请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出具收件回执单。
4.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5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3)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一次性告知
1)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5.审查
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裁量准则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量化表》。
表2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规定和要求
需要该审查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第四十三、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全文;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全文。
岗位的职责
和权限
经办人:核对资料,需相关股室同步办理的交其同步办理,并初步拟定审批意见;
股室及分管领导:审核并提交主管领导;
主管领导:审批,出具审批意见。
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
审查事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各项规划、技术规范等要求。
审查结论
符合规范要求的,出具审批意见;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审批,出具不予审批书面意见(不准予理由)。
审查报告名称
审核意见及附图
表3书面审查量化表
审查内容
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招拍挂出让土地的法定条件。
审查要求
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
在审查、初审环节均进行书面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方法
根据审查依据和判定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
审查判定标准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2)拟用土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3)符合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供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查结论
符合办理条件、审查通过的,出具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审查不通过的,告知需补正材料或退件理由。
6.决定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7.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根据决定制作《关于XXX申请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
1)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后,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县行政服务中心,由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给申请人;
2)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3)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8.归档
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特殊环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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