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及意义
1、概念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2、意义
受案范围不是简单的涉及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问题,其具有四个层次上的意义:
(1)司法审查权的界度(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可能性);
(2)公民司法救济权的界度(行政相对人诉诸法院的可能性);
(3)行政法治的完备程度(行政受到中立机构经常监督的可能性);
(4)人权保障的程度(公民权利受到司法保障的可能性)。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1、对受案范围的总体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8条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具体列举了7类行政行为,并以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作为兜底条款。
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3、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4类不可诉行为,98条司法解释第2~5条分别对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终局裁决行为进行了解释。
98条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了5类不可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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