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已办理工伤登记(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等级);
2.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一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调动、企业集团内部调动除外);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辞去公职。
(3)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建筑项目工伤人员除外)。
二、办理资料
1.《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申报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原件1份;
2.居民身份证,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及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结果
四、办理时间
12个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海安市城区长江东路10号人社局东三楼57-58窗口
七、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十八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八条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业务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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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要什么条件山西在线咨询 2023-05-091、劳动者属于工伤,即劳动者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劳动者属于工伤,因为该赔偿项目是法定的工伤待遇,必须以构成工伤为前提。 2、经过伤残鉴定,属于5-10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4级的工伤工伤职工失去了劳动能力,所以由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所以1-4级的伤残职工不存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3、劳动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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