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与同住权有什么不同之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22 15:10:05 258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同住人”的定义以及司法实践中“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的定义。同时,介绍了居住权的定义及其在拆迁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拆迁时,“同住人”不受其他住房条件限制,而“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则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同住人"指的是在被拆迁的住所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然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居民。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不包括自己出资按市场价购买的产权房,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及按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什么是居住权?如何申请?

居住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拥有的房屋或土地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在租赁、买卖、转租或者赠与等活动中,对他人的房屋、土地享有居住权。

申请居住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申请人必须是房屋或土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其次,申请人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并提供房屋或土地的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等材料。最后,申请人需要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

居住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对于保障公民的居住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居住权的申请和登记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障申请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居住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拥有的房屋或土地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在拆迁安置中,对于被拆迁的具有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没有其他住房的居民,可以不受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而“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则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不包括自己出资按市场价购买的产权房,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以及按政策购买的产权安置房及按政策租赁的房屋等。申请居住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房屋或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并提供房屋或土地的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等材料,最后需要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居住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对于保障公民的居住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居住权的申请和登记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障申请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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