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进程,现就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土地政策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解释,《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并政发[2003]10号)第三条第(三)项土地政策修改补充为:
(一)城中村村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在其所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全部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征收审批手续,转为国有土地。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中有农用地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征收集体土地中有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的,由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代征土地费用和其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安置费用。
(二)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留给村民的生产、生活用地由转制后的集体股份制经济组织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批准的改造方案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具体建设项目,对进行拆迁改造的用地逐个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转制后的集体股份制经济组织;暂不进行拆迁改造的,待拆迁改造时再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城中村在土地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根据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人均用地标准,留给转制后的集体股份制经济组织的发展用地,用于转制后村民的生活、生产、就业安置。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发[2004]29号)相关政策第二条:“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在有剩余土地的前提下,按每人133平方米控制,包括居住、公共设施、预留生产发展用地、道路交通、绿化等用地”,修改补充为:
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应包括其安置村民住宅用地、小区级公建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红线30米以下)、小区级及以下配套公共绿地、预留的生产发展用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益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绿地、城市道路(道路红线30米及以上)及两侧绿化用地不计入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中。除此之外,城中村改造非农户房屋拆迁改造人均安置用地为30—50平方米,其中包括住宅、配套公建、道路、绿地、为实施改造的资金筹措开发用地。
三、改造规划编制及审批
城中村改造规划包括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规划部门依据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下达的试点村名单及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各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各城中村村委会提供规划编制所需的基础资料,土地面积、人口数量应分别由各区国土资源、公安部门确认;编制过程中应征询村委会、乡镇(街办)、区(管委会)意见。规划编制完成后,市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
由各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各城中村村委会或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规划设计单位依据已批复的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审批。
四、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辖六区、高新区、经济区要根据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下达的试点村名单及有关要求,组织指导试点村编制改造实施方案,经街办(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初审同意,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审定后,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进度组织实施。要坚持建新和拆旧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建一片、拆一片的滚动式改造。新建住宅必须优先保证本村村民安置,否则不得向社会销售;对改造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安置也要优先给予保证。
在城中村改造中建新不拆旧、新建住宅只向社会销售不安置本村村民的,有关部门停止为其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所有相关手续,并不得再享受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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