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10月25日,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这一天,联合国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中国同联合国合作开启了新的篇章。11月1日,五星红旗第一次在联合国升起。向全世界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得到彻底恢复。
联合国大会通过死刑延缓案引发争议
在18日的联合国大会上,104个国家代表投票通过全球暂缓死刑。在各国代表中,有104个支持暂缓死刑、54国反对、29国弃权。
该议案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但是该决议案对联合国成员国并没有必须遵守的强制性的法律效力。投反对票的国家认为现在在全球范围内废止死刑还为时过早,死刑还不仅仅是人权领域的事,还涉及司法公正等重要问题。
支持者:人权至上论
代表:欧盟、潘基文、世界反死刑联盟等
欧盟已经宣布死刑为不合法,他们主导了18日联大的投票议程。意大利外长马西罗德奥累玛专程赶到纽约的联合国总部进行投票,并在投票之后欢呼道:“这是一个废止死刑的重要步骤。”在罗马著名的标志性建筑物罗马圆形斗兽场———历史上曾经公开处决犯人的场所———也在18日晚间被灯火照亮,支持废除死刑的罗马人聚集在这里庆祝联合国的决议通过。
世界反死刑联盟的合伙创始人马里奥马尔兹提表示,联大通过的决议,为世界范围内重新制定一个新的人权道德标准提供了重要的证据,尽管人们的生命和权利还受到巨大的剥夺和威胁,但是世界各国应该继续为完全废止死刑而努力。
支持该决议的分析人士称“这是朝着国际范围废除死刑方向迈出的第一步。这将是联合国全体大会首次以决议形式对这一动议表示支持,因而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将影响到全世界公众对死刑的看法。”
反对者:国情不同
代表:美国、伊朗、新加坡、印度、埃及等
尽管联大以多数票通过了这一决议,但是仍然有80多个国家对此持谨慎态度,这些国家的总数几乎相当于联合国192个成员国的一半数量。美国、伊朗和苏丹等54个国家用反对票表达自己的声音。
印度、埃及等亚非国家反对联合国此项决议的理由是,每个主权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司法制度,这与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没有必然的联系。
新加坡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就指出,联合国《人权宣言》并没有禁止死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在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可以对最严重的罪行适用死刑。
而反对该决议的美国代表罗伯特海根表示,应该给各国多一些时间讨论,并应该更广泛地在讨论中提出重要的修改意见,以便使得该决议能够满足各方的观点。美国提议,应该在决议案中增加一些条款,比如将现有保护的范围扩展到包括未出生的胎儿的生命权上来,但是该建议没有被通过。
在美国投反对票的前一天,该国新泽西州宣布该州废除死刑,这使新泽西州成为美国近42年来首个废除死刑的联邦州。(张乐)
联大三议暂停死刑
联合国大会在1994年和1999年曾经两次讨论暂停适用死刑,并且人权理事会的前身人权委员会也曾应某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请求,多次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不过至今都没有取得任何结果,每次的讨论几乎都形成对立的两派意见,并且争论激烈。
今年11月15日,联大负责社会和人道主义事务的第三委员会以99票赞成、52票反对、33票弃权的结果通过决议,呼吁暂停适用死刑,为彻底废除死刑做准备。这项决议草案就是12月18日联大讨论并通过的决议案底本。
但是在人权委员会讨论是否应该通过这一决议的时候,支持一方和反对一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目前,全世界有66个国家依然存在死刑。针对是否继续保留死刑,联合国分歧依旧。(张乐)
死刑悖论:对谁人道?
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宣布废除死刑,特别是一些欧洲发达国家,他们的理由是死刑不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人的生命权不可剥夺。这与很多国家的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密切相关,但是问题并没有结束,他们在废除死刑之后,很多国家的犯罪率并没有下降,反而有上升趋势。
特别是恶性暴力犯罪致人死亡事件的增多也让很多曾经支持废除死刑的人感到手足无措:既然已经废除死刑,那么对杀人犯最多判处无期徒刑等监禁刑罚,这样一来,看似对犯人实施了人道主义,但似乎对死者有那么一丝不公平。
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的研究人员纳西莫卡为了了解死刑究竟该不该废除,几十年来他做了一项研究,在过去二十年中,纳西研究了3054个县的犯罪情况,分析了不同时期特定地点和阶段杀人案件的犯罪数量,并利用某些公式尽量忽略当地的犯罪率、宣判率和其他一些干扰因素,得出的结论是,随着死刑执行率的增加,当地的谋杀率逐步降低。
他的研究结果遭致强烈的批评,但是很多法律工作者拿不出像样的证据来反驳纳西,只能从道义上强调死刑废除的意义。在西方这是一个长久争论的话题,而在亚洲很多国家,该问题的探讨和研究才刚刚起步。
虽然按照一些国家的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对废除死刑并不理解,但是他们也在对死刑犯执行的刑罚中逐步地人性化,比如实行安乐死等措施。这也是反对废除死刑国家在尽可能的范围内重视人权,并维护本国司法独立的一种妥协和表现。
(本文来源:新京报所属:海外扫描)
《联合国宪章》第十八条大会之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此项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议,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之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依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寅)款所规定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对于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之准许,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会员国之除名,关于施行托管制度之问题,以及预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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