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差额补足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总额补差,应理解为相同性质的赔偿项目参与总额补差,而不同性质的赔偿项目应分别赔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交通事故赔偿的特有项目,受害人可以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这些赔偿,工伤赔偿中没有与其相对应的项目,不能计算到总额补差的范围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这些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在工伤赔偿中有性质相同的项目,应作总额补差。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属于工伤赔偿中的特有项目,用人单位应负赔偿责任,不能参与总额补差。
二、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是否可以双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三、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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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者要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当先确定合格的鉴定机构。伤者可以前往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存有备案的、同时又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申请。一般来说,鉴定机构都不会接受个人的委托,所以想要申请伤残鉴定,可以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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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后,补差额,工伤会赔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09山西省是差额赔偿。r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r第二十三条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的费用,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民事伤害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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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正在申请交通事故鉴定交通事故工伤差额赔偿规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27现在的实务操作中,工伤保险基金是只赔偿差额的 1、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职工同时享受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重复享受赔偿显然超过了工伤职工的损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允许工伤职工获得差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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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竞合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19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角度说,只要交通肇事者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交通事故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肇事司机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作为被侵权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由于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劳动者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可见,劳动者之所以能够获得双份救济是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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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不足工伤规定是什么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0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