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11:32:44 360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

综上可知,由于女性有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而在这三期期间,一般是不允许用人单位安排过重的工作。此外,我国劳动法针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也做了相应的保护规定,其中涵盖了一些女性所禁忌从事的劳动。

一、关于哺乳期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哺乳期的法律规定如下: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08: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我国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我国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二、未成年工是指多少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对于未成年工,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三、劳动法对雇用未成年工有什么规定?确定最低就业年龄必须考虑青少年的身体发育状况以及保障他们在就业前有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时间。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
    2023-06-15
    468人看过
  • 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关爱
    国家是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例如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
    2023-07-15
    133人看过
  • 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有没有劳动保护措施?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有无针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作出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规定?为体现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的人文关怀,《特别规定》将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的特别劳动保护措施予以细化。1、孕期保护。为保护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健康,《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孕期禁忌劳动;将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为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女职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安排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强对流产先兆、有习惯流产史的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是立法调研中女职工、妇幼保健专家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据统计,多数女职工因工作压力和生活节奏加快以及妊娠反应,需要保胎休息女职工占一半以上,为了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和下一代,有必要给予适当的休息。《特别规定》规定
    2023-06-05
    385人看过
  • 女性:劳动保护的特殊群体
    在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女工人数较多,有的工厂女工高达80%~90%。据调查,不少女工工资偏低,工时被任意延长;许多工厂对女工的四期保护不落实;有的女工因生育被解雇;50%以上的女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不能得到法定的产假工资;有的工厂对女工搜身,女工受到性骚扰甚至被诱奸、强奸;对敢于反抗的女工,往往受到开除、辞退的威胁。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越来越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律依据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由国务院发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公布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此法就女职工在就业、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采取的措施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发布实施。此法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6条为前提制定,规定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经期、已婚待孕期、孕期及生产、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具
    2023-06-10
    255人看过
  • 哪些内容属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一、妇女劳动保护的内容妇女劳动保护权益的法律保障,是指妇女劳动保护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妇女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妇女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侵害妇女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妇女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男女
    2023-06-06
    312人看过
  • 对特殊劳动群体农电工的保护
    农电工是农电体制改革前为农村生产、生活供电服务的乡镇电管站人员或者在供电企业上班未没列入正式工行列的人员一种称呼。农电工的称谓只是行业里的一种沿用习惯称呼,法律意义上讲,只要提供了劳动,就只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这是法律意义的概念,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只存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称呼,不会考虑到你是农电工、正式工、临时工、合同工等。农电工作为一名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几种情形:一、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与职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三、用工单位采取领导谈话、亲友劝说、威胁开除等手段,蒙骗、胁迫职工填写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四、强迫工作10年以上职工与劳务派遣或其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五、解除原来的书面劳动合同后与其他民营电力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六、在与职工解除原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原劳动合同没有要求劳动者续签的情况下,均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目前农电工作为一名劳动者的认识误区一、认为仍在电力企业
    2023-06-05
    53人看过
  • 女工保护的内容(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最主要的内容是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所谓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根据我国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5,即8小时内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270分钟,相当"很重"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女职工去从事。女职工其他禁忌的劳动范围包括: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作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023-04-22
    450人看过
  • 国家对什么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1、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保护原则是: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既是我国指导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又是从事劳动保护管理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是要求一切经济部门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
    2023-02-27
    419人看过
  • 劳动法有没有对女职工的一些特殊规定?
    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023-04-22
    191人看过
  • 五个“特殊时期”对女职工的保护有哪些内容
    女工的五个“特殊时期”保护内容是什么(1)女工经期,除了不安排她们参加被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女工集中的单位,特别是流动作业和长期站立作业的女工,应建立配备冲水设备的女工卫生室,更需要设置卫生室和冲洗设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74条规定:“女工最多的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当设置女工诊所,女职工保健室由候诊室和治疗室组成。候诊室应配备洗手设备和洗手池。处理间应配备水箱和冲洗装置。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数据确定。根据女工人数最多的班级,女工100-200人时设1人,女职工200人以上的,增加1人。女职工人数最多的工业企业,在100人以下至40人以上的范围内,还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设置简易温水缸和灌水器。对于流动性和分散性工作,单位可向女工发放一次性自用冲洗器p>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女职工经期不得安排在高海拔、低温、冷水作业,或者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女职工孕
    2023-05-07
    481人看过
  • 劳动法对残疾人有特殊保护吗
    劳动法中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拖欠民工工资劳动局怎样处理拖欠工资属于劳动纠纷,一般劳动部门受理此类纠纷,需要先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劳动合同或工资单等相关证明,如果是个人与对方存在的支付款项拖欠,一般是不会受理的,需要到法院起诉,作为民事诉讼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
    2023-06-23
    284人看过
  •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适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1、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2、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余禁忌从事的劳动;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中
    2023-07-12
    320人看过
  • 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
    一、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指专门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这两个特殊劳动者群体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其中,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在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生育子女的特殊需要而实行的,对于女职工的特殊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女职工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一切女性职业劳动者。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在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成型的身体和生理特点而在劳动过程中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二、特殊劳动保护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对某些劳动者采取了特殊保护制度。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023-04-12
    358人看过
  • 法制办就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全文)
    中新网11月21日电为了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
    2023-06-05
    266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8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
    • 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如何的呢?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05
      按我国《劳动法》第59条、60条、61条、62条、63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产享受
    • 劳动部印发《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通知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3
      2020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特殊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5-05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了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 除了“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