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存在不公平,法院会怎么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4 07:30:14 293 人看过

离婚协议不合理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以离婚为前提,但不离婚的,向法院起诉离婚,对方不承认协议的,协议不生效。民政局离婚后发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合理的,不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的,法院很难支持撤销离婚协议。

房东没发票房客就拒付租金?法院认定此举不合理

房东不出具发票,房客就可以拒绝支付房租吗?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最近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定,支付房租是主要合同义务,出具发票仅是合同的随附义务,而且双方没有就是否出具发票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法院由此作出支持房东的一审判决。

2004年9月15日,尹某与钱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钱某承租房屋,租赁期限从2004年10月10日到2007年10月10日止,房租为每月1950元。如果钱某逾期15天未交付房租或杂费,尹某有权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在合同中都没有就租金支付是否需出具正式发票作出约定。

双方合同签订后,钱某先支付了开始两个月的租金3900元,尹某出具了收条。之后,钱某住进了租赁的房屋。可是,自2004年12月起,双方就因为租金的发票问题发生纠纷,而钱某也因此就没有再付租金。2004年1月14日,尹某将钱某起诉到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终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钱某立即迁出其房屋并支付欠租等。

钱某则认为,他未支付租金是因为尹某收取租金后不肯出具合法收据。尹某不愿提供发票,是其单方面阻挠合同的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尹某作为出租方,理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出具正式发票。不过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合同中并未对租金发票的出具作出特别约定,租金发票的出具作为法定义务仅是合同的附随义务,而支付租金是被告钱某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与合同主要义务之间不具有对价,所以钱某以出具租金发票作为拒付租金的抗辩理由,无法成立。法院还表示,如果尹某仍坚持不出具发票,钱某可就此另行提起诉讼。

来源: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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