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靳建辉受贿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全文
被告人靳建辉,男,59岁,原系陕西省民政厅厅长。
1997年2月3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靳建辉受贿案立案侦查。1997年5月6日侦查终结,由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人靳建辉任陕西省民政厅厅长期间,从1992年底至1995年初,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7.9万元:1993年5、6月间,被告人靳建辉在国营烽火无线电厂通信公司承建全省民政系统短波通讯网工程期间,收受该公司经理郭亚东感谢费9000元;1994年4
、5月间,被告人靳建辉在给宝鸡县宝丰农工商总公司批借100万元救灾扶贫周转金过程中,先后两次在其家中和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宝元送的2万元现金;1993年9月、1995年初,靳建辉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省民政厅农救处副处长王兴茂从宝丰公司、通信公司索要
回扣款中的2.5万元,案发前退给王兴茂1.5万元。1994年底被告人靳建辉收受该厅农救处加工棉被索取回扣款中的9000余元。1992年底至1994年12月,被告人靳建辉在其办公室、三二三医院、止园饭店等处,先后5次收受岚皋县民政局局长张自然送的现金1.6
万元,以感谢靳建辉为该县筹办真丝厂、编织厂借款130万元的支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靳建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并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
条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靳建辉有期徒刑9年。随案移送的赃款7.9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靳建辉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靳建辉受贿的犯罪事实、情节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7年12
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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