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证据的收集由谁进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01:19 65 人看过

一、行政复议证据的收集

法律规定了限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证据收集权的制度。第一,只是被申请人的证据收集权受到限制。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受这种限制,他们有权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证据。第二,限制的内容是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如果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取证要求,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作出调查取证的决定。第三,限制的时间是行政复议的过程。这一过程开始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结束于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完毕。

行政复议进行调查取证由复议机关进行,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搜集证据,除非征得复议机关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自行搜集证据,不受限制;申请人自行搜集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由复议机关搜集。

复议机关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级人民政府或是上级主管部门,例如,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处罚决定,既可以选择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都设有法制机构,在政府里一般称法制办,在局里一般称法制科,处理复议具体事宜,包括受理、调查取证、审理、作出决定等。

二、行政复议的证据种类主要有哪些

(一)从证据的来源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材料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认定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由法院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最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就是说,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的特点。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用来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也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使用过的证据。可以确定,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具有同一性。

(二)从证据的固有属性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证据。两者都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事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执法。技术性的行政事务只能用技术性的事实材料来证明。同时行政事务不仅具有技术性,而且具有行业性,因为行政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所以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行业性。

(三)从证据的表现形式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形式。结合我国行政复议工作的实践,行政复议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表现形式基本相同。

(四)从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中对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最为重要的特殊证据规则,《行政复议法》对此也有全面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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