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已过,但不符合起诉条件,是否能受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09:23:32 453 人看过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在造成中止执行的情况消除后,依法具有恢复执行的条件时,应当作出执行的裁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反之,则不具有原告资格。

哪些情形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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