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XX与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赔偿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23:33 102 人看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0)内行再字第80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原告)易XX,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内江市市中区沱江乡中心村七组。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X,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景X,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法制科民警。

原上诉人易XX与原被上诉人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00年7月13日作出(2000)内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1年3月19日本院根据原上诉人易XX的申请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后,本院依法再审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7月13日17时许,上诉人将其驾驶的川K04058号解放牌货车停在内江市神经外科医院大门外路旁,与一女唐某坐在驾驶室中闲谈,恰被上诉人的前妻曾某某撞见,曾即上前与唐发生打架、抓扯。接群众举报后,被上诉人所属双洞派出所民警聂某即率人赶到现场制止,叫上诉人将车顺停在路旁,并交出车钥匙,然后将上诉人、唐某、曾某某带至派出所内询问了解情况。当晚23:40时许对上诉人询问完毕,民警聂某经请示领导同意后,便将车钥匙退还给上诉人,并明确告知可以离所回家。上诉人却一直在所内为唐某说情,直到十四日凌时三时许离开派出所去开车,却发现车辆被盗,随即又回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该车于凌时二时许被人盗走,至今下落不明。

1999年8月4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扣车造成车辆丢失的各种损失,被上诉人于1999年10月15日作出了不予赔偿决定书。

原判认为,被上诉人在接群众举报后,派出所民警制止上诉人等人的治安纠纷是合法的履行职责,虽扣押上诉人车钥匙的行为无法律依据,但在车辆丢失之前已将车钥匙退还给了上诉人,并明确告知可以离开派出所开车回家,而上诉人却逗留在所数小时为他人说情,致车辆被盗,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上诉人负责。被上诉人扣钥匙的行为已在汽车丢失前终止,其行为并未给上诉人造成实际财产损失,被上诉人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没有依据,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原告易XX要求被告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予以行政赔偿的请求。

判决生效后,原上诉人易XX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缘于被申诉人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职务不当,已构成侵权应依法予以赔偿、原判枉加裁判,及于被申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属失实推理,应裁判撤销,被申诉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非法采集证据。

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相同。

再审期间,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原被上诉人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恰当,自己收集证据的行为合法有效。对于原上诉人易XX被许可离开派出所及收回汽车钥匙的时间,该局认为是1999年7月13日24时之前,为此提供了以下六组证据予以证实:证人王夯的证词、证人陈兴文的证词、证人刘宇的证词、证人刘溪云的书面证词、办案警官聂毅的书面证词和原上诉人易XX本人所作的陈述。原上诉人易XX对上述六组证据均不予认可。对于原上诉人易XX驾驶的川K04058号货车被盗的时间,原被上诉人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为是1999年7月14日凌晨二时许,并使用以下四组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叶洪宗的证词、证人胡丁的证词、证人黎联清的证词、证人魏德祥的证词。原上诉人易XX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原上诉人易XX主张在自己留置盘问期间,亲朋好友及前妻均向办案警官提出放车、守车及将车停放在安全场所的请求,并提供了以下三组证据予以证实:证人赵尚友的书面证词、证人刘祥彬的书面证词、证人曾祥敏的书面证词。法庭在质证时宣读了证人王夯的证词证实原上诉人易XX的前妻曾祥敏向办案警官提出了守车的请求,但被拒绝。对于原上诉人易XX实际离开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双洞路派出所的时间,法庭也进行了调查质证,以下五组证据证实原上诉人易XX是在1999年7月14日凌晨2点30分后离开的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双洞路派出所。证人黎联清的证词、证人陈兴文的证词、证人刘宇的证词、办案警官聂毅的证词、原上诉人易XX的陈述。对上述证明原上诉人易XX离所时间的证据经双方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上诉人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下辖的双洞路派出所处置涉及原上诉人易XX的治安纠纷属正确履行职务的行为。但其工作人员扣押原上诉人易XX所驾驶车辆钥匙及拒绝他人合理请求的行为确有不当之处,增加了车辆的危险。原被上诉人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提供的三项十五组证据即是在诉讼前收集的,各项各组证据又能相互印证,其中还包括原上诉人易XX所作的陈述,所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要求,本院予以采信。以上证据充分证明原被上诉人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在车辆丢失前已解除了对原上诉人易XX的留置盘问并退回了扣押的汽车钥匙,且告之其可自由离所回家,原上诉人易XX为替他人说情而在派出所内逗留了数小时,在车辆丢失后才离所取车,因此,车辆丢失是在原上诉人易XX承担风险责任期间发生的,其损失应由原上诉人易XX自行承担。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上诉人易XX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上诉人易XX的再审申请,维持本院(2000)内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宏

审判员胡云生

审判员王文祥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聂竹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0日 15: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赔偿相关文章
  • 陈**与永川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6)渝一中行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其高,男,194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川市三教镇太阳村六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川市公安局。住所地:永川市胜利路123号。法定代表人周安华,局长。上诉人陈其高因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永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永行初字第46号行政裁定,于200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陈其高于2002年3月12日被永川市公安局治安行政拘留10日,同年3月22日释放
    2023-04-24
    83人看过
  • 马胜美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复议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15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住所地本市闵行路260号。法定代表人宋卫国,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晓,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时平,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工作人员。上诉人马胜美因公安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院(2005)虹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胜美,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下简称虹口分局)委托代理人吴晓、王时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3年2月18日,虹口分局所属提篮桥派出所将马胜美之弟马爱国的户口迁入长阳路138弄11号5室。2004年11月5日,马胜美向虹口分局申请行政复议。2004年11月11日,虹口分局以马胜美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作出沪公(虹)复受字(2004)
    2023-04-24
    294人看过
  • 毛越民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治安处罚行政复议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毛越民因治安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4)静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毛越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文、何政斌律师,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钱锋、杨岚岚,原审第三人郑文鸿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桂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静安公安分局于2004年9月17日作出(2004)沪公静法复决字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2004年3月23日下午郑文鸿在延安西路394弄内,被邻居毛越民拳击头部致伤。2004年4月21日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结论为轻微伤,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静安寺派出所(以下简称静安寺派出所)于2004年8月2日对毛越民作出警告处罚。郑文鸿不服该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中,
    2023-04-24
    488人看过
  • 刘传宝诉福安市公安局违法收容审查行政赔偿案
    原告:刘传宝,男,1952年10月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连云港市振淮物资供销公司经理,住新浦区民族街18组。被告:福建省福安市公安局。地址:福安市上杭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信托,局长。1992年12月中旬,福建省福安市天福电机厂业务人员缪润铃经新浦耐腐泵厂徐某介绍与刘传宝所在的振淮物资供销公司(以下简称振淮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机购销合同。合同明确规定电机厂提供六种型号的电机共460台,交货时间1994年1月上旬,总价款293950元,交货地点连云港市,运费自负,振淮公司在货到验收后五天内付50%货款,余款在收货后30天内付清,合同对其它事宜也作了约定。1994年1月上旬电机厂送给振淮公司四种型号的电机共355台,总价款192259元。至4月28日振淮公司仅付货款47132元,1994年9月20日,电机厂向所在地福安市公安局控告振淮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传宝和业务人员高祥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2023-05-05
    351人看过
  • 肖XX诉祁东县公安局国家赔偿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受当事人的委托和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担任肖XX诉祁东县公安局国家赔偿案上诉审上诉人肖XX的代理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通过法庭调查,一审(指[2006]祁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确认并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得到被上诉人承认的案件事实如下:1、石XX被错误收容审查。(判决书第7页末至8页首)2、石XX死前遭受过暴力,石南平左眼部、背部、双足多处皮肤挫伤,均属生前伤。(判决书第6页)3、石XX死亡后尸体检验、尸体火化和死因鉴定程序上,尚存在暇疵:石XX7月9日晚上死亡,尸体解剖是7月11日下午进行,在尸体记录上没有原告或死者其亲属的签名。在从尸体上提取的心血标本进行封存的封条上也没有原告或死者其他亲属的签名,而且被告尸解后立即将尸体强行火化,也未征得原告或者死者其他亲属的签名同意。(判决书第8页)4、人民法院对参加鉴定专家原衡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主任熊
    2023-04-24
    328人看过
  • 达西不服长沙市开福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原告:DARCYURSULESCU(达西),男,1970年9月29日生,商人,加拿大国籍,系深圳莱英达公司湖南公司职员,住长沙市丽臣一路深圳莱英达公司湖南公司。被告: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法定代表人:肖湘慈,局长。达西经湖南省科技招商中心介绍,受聘到深圳莱英达公司湖南公司(以下简称莱英达公司)负责国际贸易工作。1997年10月20日,达西离开加拿大,来到中国,到莱英达公司就职。10月23日到长沙,先住在芙蓉宾馆,10月26日到莱英达公司。当日,达西在莱英达公司副总经理邹文辉陪同下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洪山桥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该派出所给了达西一份《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宿”二字的英文RESIDENCE同时又可以翻译为“居留”,达西以为此表就是居留手续,在填写好该表并交给派出所后,随回莱英达公司上班。11月26日,开福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到洪山桥派出所检查外事工作时,发现达
    2023-04-24
    169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行政赔偿
    相关咨询
    • 江阳区民政局分局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2
      泸州市江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南阳花园5号楼(丹阳路十字路口,原江阳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二楼),16年9月份搬迁过去的。
    • 市公安局赔偿多少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1
      这个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没有统一的标准。
    • 江西省高安市民政局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08
      江西省高安市民政局: 高安市民政局是高安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民政事务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 中文名 高安市民政局 所属地 高安市 内设科室 办公室、婚姻登记处等 工作职能 民政事业工作
    • 钦州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申请书怎么写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03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事由: 此致 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书证份 2、物证份 3、证人证言份 4、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 广安市前锋区民政局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24
      民政局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