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中求偿权的要件和范围是什么意思
连带责任求偿权的条件如下:
1.须有债务人共同免责。所谓免责,即连带债务全部或一部分消灭。
2.须债务人有财产上的给付行为。
3.该债务人的履行无须超过其应分担部分。
连带责任求偿权具体范围如下:
1.出捐额。即清偿或其他财产上的给付额。
2.按负担部分的比例,求偿权人就得求偿之额,对其他债务人按其各自负担部分求偿。
3.免责时起的法定利息。免责行为人清偿连带债务的本息时,可请求自免责时起的原本及法定利息。
4.必要费用。为共同免责而行清偿所不可避免的费用,如包装费、搬运费、手续费等,均应予计算,对必要费用也应加计免责后的法定利息。
5.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产生的损害。求偿权人非基于单独负责的事由,而因免责行为所受的损害,亦可为求偿的标的。
二、一般法院判决连带责任怎样执行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如何执行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但在生效裁判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出现当被执行人之一的连带责任人履行完义务后,其该如何追偿的问题,履责后的连带责任人是另行起诉还是以本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判决)为依据要求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真正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法律未作出规定。
三、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有多长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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