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周某和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养子女共同支付周某生活费3万元,养子及其家人搬离周某的住处。
76岁老汉周某于40年前在当地收养了一双儿女,现今,养子女都已经长大,并分别建立了家庭有了自己的孩子。养子一家虽然都居住在周某的房子里,但却和周某分火吃饭。周某孤身一人,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还要自己买菜做饭或出门买饭吃,晚年生活非常凄凉。近几年,周某因心脏病复发多次住院,刚开始,养子女还能到医院看望,后来则不管不问,周某深感心灵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矛盾日益恶化。2008年4月,周某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同时要求养子女支付多年来的抚养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由于两被告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周某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理由正当、合理,法院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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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不免除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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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还要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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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并不免除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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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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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并不当然免除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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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能否免除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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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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