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进行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现实生活中,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乱发文件的现象,不仅侵犯单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所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允许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可以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这就建立了一种由申请人启动的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机制。这不仅有利于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范围,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
二、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的条件
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是有条件的,就是该规范性文件必须与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相联系,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一并提出,而不是单独提出。就是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仅因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只有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且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抽象行政行为是其错误的根源,即只有在规定的不合法直接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才能在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时,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具体而言,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一是,申请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当事人,必须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二是,申请人申请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三是,申请人必须已经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而不能单独或者先行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四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理由只能是不合法,而不能是不适当。
三、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的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对具体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的同时,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同时提出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申请。因为在实践中,申请人往往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并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是什么,或者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申请审查的规定。如果要求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就提出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申请,在上述情况下就意味着剥夺了申请人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利。因此,如果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应当允许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但是,一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即告终结,申请人就不能再提出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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