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单位解除合同是否需要遵循公平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20:53:24 88 人看过

不合法。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客观、具体的“录用条件”对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出具书面的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认定劳动者试用期间是否符合单位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超过试用期,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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