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p>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附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按照每名女职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附件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情况严重,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令停止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并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关于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的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工、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女职工、未成年工每违反一次,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二)安排女职工从事高空作业,经期低温冷水,(三)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内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安排他们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4)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有毒有害的地下矿山,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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