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做出了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转让、分割、赠予、新增、迁入户口或分户不增加补偿;市、县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等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实行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改建意愿。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前条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房屋转让、分割、赠予,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等行为之一,不增加补偿。
同时,《条例》中明确,市、县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现房用于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超出部分按照相关规定另行结算。根据《条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若过渡期限超过约定,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要按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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