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7月7日,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延期履行债务利息计算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6月9日第1619次会议通过)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制定本解释,延期履行期间加倍后的债务利息应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加倍部分
延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应按照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果有效法律文件未确定该利息的支付,不计算
双倍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双倍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1.75万分之一日×延期履行期限
第二条债务双倍部分的利息从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生效的法律文件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有效的法律文书不确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债务加倍部分的利息,应当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执行人多次执行,则相应部分的双倍利息应计算至每次执行完成之日。如果借款人和借款人对是否存在约定利率存在争议且无法证明,他们可以参考银行类似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人和借款人已就利率达成一致意见,但无法证明就一致同意的利率存在争议,则可以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借款人与借款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但对还款期限有约定的,借款人没有义务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支付利息。但借款人未按还款期限还款,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参照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借款人与借款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借款人不得在贷款人催还前支付利息,或者贷款人催还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贷款人催告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债务人行为造成的无效贷款关系,如债务人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违背真实意思而形成的无效贷款关系,债务人不仅应当返还本金,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如果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过高,一般只有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利率才会受到保护。这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不完全等同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这符合我国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后的现实。但是,债务人自愿支付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不得干预。如果借款人与借款人仅就贷款利息达成一致,而未就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达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批复》(发审[1999]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批复》(发审[1999]8号)计算[2000]34号)。如果约定的贷款利息高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则应按照约定的贷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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