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务公开规定精神,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在甘肃公安网上查阅,也可以到省政府门户网站查阅该目录。
(一)公开范围
1.省公安厅主要职能。
2.省公安厅领导介绍。
3.省公安厅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4.省公安厅有关执法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5.省公安厅工作动态及有关工作执行情况。
6.省公安厅主要工作数据。
7.有关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8.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省公安厅主要在甘肃公安网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同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及有关新闻媒体或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省公安厅将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能、领导介绍、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指南、行政事业性收费、技术标准等信息外,网上公开信息保留1年。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到省公安厅档案馆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务公开规定要求,但未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公开。
(二)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甘肃省公安厅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甘肃公安网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甘肃公安网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信箱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省公安厅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时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省公安厅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受理机构办公地点当面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处理
(1)审查。
①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外,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下列情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并将公开形式告知申请人。
●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告知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和途径,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属于部分公开的,制作部分公开告知书,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和途径,并载明部分公开的方式和时间。
●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公开的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或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经省公安厅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受理机构
本单位自2009年3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安厅服务窗口。
办公地址:兰州市中央广场一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1-46094324609476
邮政编码:730000。
三、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五)与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或危及个人人身安全的;
(六)公开后可能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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