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出台:医方须举证自身医疗行为无过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22:20 229 人看过

江西省高院出台指导意见,从5个方面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鉴定和赔偿责任等作出规定

本报南昌讯为规范医患纠纷审判,统一司法尺度,10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5个方面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鉴定和赔偿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并于即日起开始施行。

这5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是:

——隐匿真实姓名就诊受到损害,仍可作为原告起诉。哪些人可以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原告、可以起诉哪些人,对此,《指导意见》规定,隐匿真实姓名就诊受到损害,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医疗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医疗单位证照出借、出租或供他人挂靠使用的,或以医疗单位名义对外进行诊治、医疗单位明知的,使用人和医疗单位可能作为共同被告,最终共同承担责任。

——患者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中,须证明5种事实。《指导意见》对举证责任也有明确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方应证明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医方实施了医疗行为,发生了损害结果,有具体的损失内容等事实。医方拒绝救治的,患方还应证明医方消极不作为事实的存在。医方则须承担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患方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优先于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费最终由败诉方负担。

《指导意见》在医疗鉴定内容中指出,医方要求做事故鉴定,而患方要求做过错鉴定的,事故鉴定应优先于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认定构成医疗事故,患方要求再做过错鉴定的不予准许;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也可能有一般过错,因而医疗事故鉴定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而患方要求再做过错鉴定的可予准许。医方放弃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患方申请做医疗过错鉴定并有鉴定结论,医方再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该申请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均提出该项医疗鉴定申请的,鉴定费由双方当事人分别全额预交;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委托医疗鉴定的,鉴定费由医方预交。最终,鉴定费由败诉方负担。

——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分别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构成医疗事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确定伤残等级。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分别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医疗事故四级参照伤残等级十级处理。在没有证据否定医学会作出的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赔偿数额中的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应超过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此外,对医方提出患方医疗费已在其所在单位或社保单位报销的部分不能赔偿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残疾生活补助费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另据了解,对构成医疗事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将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具体计算公式是,平均生活费×赔偿年限×赔偿系数×医方责任程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31日 04: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医疗过错是哪些,医疗过错行为是什么
    在这些有创治疗领域,只要医疗机构不能举出书证证明其尽到了说明义务,而患者又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说明义务和患者受损害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将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患者受损害,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违法就是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法本来就是严重的过错。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2023-04-19
    90人看过
  • 造成医疗过错由谁举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但是,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也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受害的患者有死亡,伤残等损害事实,并由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当事的医院就应当首先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证明该损害是由病员自己的原因或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的不能证明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医疗纠纷诉讼中如何举证?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双方都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规则包括下面两点:第一,患者作为原告,应当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第二,医院作为被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应当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二、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什么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受污染行为与己方无关,如果不能证明的,则要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倒置虽然规定了是污染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但
    2023-03-21
    429人看过
  • 造成医疗过错由谁举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但是,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也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受害的患者有死亡,伤残等损害事实,并由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当事的医院就应当首先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证明该损害是由病员自己的原因或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的不能证明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高空坠落物责任性质是什么呢高空坠落物责任性质为侵权责任,在举证方面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不能证明自身不是责任人的,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二、怎样认定交通事故侵权认定依据如下:1、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事实。损害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2、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行为的违
    2023-04-04
    195人看过
  • 医疗过错鉴定举证期限
    医疗过错鉴定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023-02-20
    385人看过
  • 有无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有无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有无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对于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一般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具有过错的患方举证。但如果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医疗机构担责的,则由医疗机构对自己不担责和责任的减轻承担举证责任。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赔偿标准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赔偿标准是: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6.残疾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三、医疗过错行为判定的基本原则1.医疗水平原则。设定医
    2023-04-25
    144人看过
  • 医疗过错有哪些行为
    1、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将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患者受损害,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2、违法就是过错《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法本来就是严重的过错。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3、做病历“文章”就是过错《民法典》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023-03-07
    195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医疗过错行为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5-19
      医疗过错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 医疗过错由谁举证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05
      患者主张医疗机构造成医疗过错的,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若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则应该根据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
    • 医疗过错如何举证?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8
      一、受害人患者或者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二、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第一,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
    • 医疗过错怎么举证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6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十一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如果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机构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所说
    • 如何举证医疗过错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0-26
      一,受害人患者或者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支付费用等诊疗手续证明。二,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第一,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