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没有期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21:30:39 358 人看过

一、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没有期限

(一)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超过20年,属于部分不合法。(二)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不少,因为种种原因不够买车位或车库,而租用他人的情况,这类的协议性质上属于租赁合同,本身内容不违法不损害他人利益即是有效的。(三)我国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由此可见,租赁车位二十年,这个期限是有效的,超过了二十年,超过部分就属于无效,也就是说协议超过二十年就属于无效协议。(四)针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可以先签订一个二十年的协议,待协议到期之后再进行续签即可。

二、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

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不属于无效合同,车位的所有人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转让车位使用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没有最长转让期限

(一)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超过20年,属于部分不合法。

(二)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不少,因为种种原因不够买车位或车库,而租用他人的情况,这类的协议性质上属于租赁合同,本身内容不违法不损害他人利益即是有效的。

(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车辆租赁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年。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由此可见,租赁车位二十年,这个期限是有效的,超过了二十年,超过部分就属于无效,也就是说协议超过二十年就属于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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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6日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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