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玉山县人院成功审理了一借贷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祝某要求被告胡某、胡某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19日,被告胡巨义向原告祝某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祝某人民币贰万元整,约定于2006年8月19日归还,并由被告胡某、胡某和担保,两担保人也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签了名。后因被告胡巨义未偿还欠款,故原告祝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胡巨义归还欠款,并由被告胡某、胡某和承担担保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保证方式应为连带保证责任,对于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案中被告胡巨义约定归还时间为2006年8月19日,故其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应为2007年2月19日,但原告未在这个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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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行使债务人权利的处罚?澳门在线咨询 2021-06-16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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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扩大损失的重庆在线咨询 2023-10-09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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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免除保证人的保证人浙江在线咨询 2021-03-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之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