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一、国有独资企业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公司法改组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管理体系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治理结构不同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管理者角色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二、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
在一般的上市公司治理体制中,公司经理层受到多方的监督,包括外部治理的监督和内部治理的监督两方面。外部治理的主体,包括资本市场、产品市场、舆论媒体、第三方的会计事务所、中小股东;内部治理的主体则主要是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而言,其外部治理监督的力量相对较弱。首先,我国的资本市场不是一个强势有效的市场,市场的反映功能和纠正功能都很弱,资本市场对于国有独资企业的监督是几乎没有的;其次,在产品市场上,我国的国有独资企业大多数掌握着垄断的行业,竞争的不充分性也无法促进企业的更新和改良;再次,国有独资企业只有国家一个股东,股东权由国资委行使,在这种多级委托代理链条下委托代理效率低,委托代理成本高。国资委以一个集体机构作为企业的股东,不一定能够有效的行使股东权,因此,实际上国资委作为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很薄弱。相对而言,职业经理人市场全球化刚刚在我国起步,将有利于国有独资企业选拔经理人选,而这些都需要一个强势的董事会在内部治理机制中发挥作用,担当起监督企业运行的重要责任。
中央企业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的骨干企业,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制度迫在眉睫。这也是使国有资产能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独资企业在全世界的竞争力,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强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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