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9 00:58:47 464 人看过

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分配举证责任。

恶意串通,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恶意和客观实际损害利益两个方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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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6日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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