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具体受理情况如下:
(1)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理的,当事人对其认定、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委托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认定、鉴定,然后依据认定、鉴定结论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开除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2]17号)规定:企业开除职工,认定错误事实部分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未按该《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属于处理程序不合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类案件,经调查取证,认为企业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符合《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并且按规定企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又未到期(当事人的申诉时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该案件时间除外)时,应要求企业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补正处理,并提交补充材料。对按期处理并提交补充材料的,应裁决维持企业的开除决定;否则,应裁决撤销企业的开除决定.如企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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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会受理外省的劳动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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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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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争议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临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6(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福利、工伤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聘用协议发生的争议;(四)因经济性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五)因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六)因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七)依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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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受理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26不受理,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管辖,如果是劳动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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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劳动争议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的,法院还受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2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在劳动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60日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那么,此时劳动者向法院起诉,法院将会如何处理?第一,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则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经审查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限,又没有正当理由的,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做出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则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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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怎么去进行处理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071,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最长为60天,如果仲裁委过了60天仍然不作出裁决,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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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劳动仲裁怎么办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7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是用人单位的监督机构,你可以向其申请劳动仲裁。该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