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答疑的法律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2:33:02 136 人看过

一、对于答疑的法律程序

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审判问题提出异议的,可申请原审法院判后答疑。

二、民事诉讼的法律特征

按照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广义)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广义的民事诉讼除了审判程序外,还包括执行程序。从理论上讲,由于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最为复杂,而且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因此,被认为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方法和手段中最公正和最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一)一般而言,民事诉讼是一种当事人对立,法院居间审理、裁判的等腰三角形结构

当事人之间由于利益冲突而诉至法院,在诉讼中,一方提出诉讼请求,另一方则进行防御、抗辩,因而在诉讼中形成一种对立或对抗的基本态势和结构。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以保证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形式公正。这样一来,民事诉讼就呈现为一种类似几何上等腰三角形的结构。不承认民事诉讼的这种现实结构,就无法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虽然会就诉讼中的某些事项达成协议,甚至通过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但这不过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一种让步或妥协,并不能否定他们之间的对抗本质。

(二)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这体现在:

1、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就有义务应诉,即被告应诉的强制性。被告不能拒绝法院的审判。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不能强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或规定的义务。如果不主动履行裁定和判决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强制执行。

(三)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一般而言,这些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是法律上规定的具体的权利义务争议。法院解决民事争议时,必须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实体法的规定,便无根据可以适用。另外,非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除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外,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的争议、体育竞赛的争议、团体组织内部的争议、宗教上的争议等也都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对象。这一问题涉及民事审判权的范围问题。

(四)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套比其他民事争议解决制度更为复杂的程序,也可以说,民事诉讼在形式上是最为公正的程序。民事诉讼还要求法院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必须符合规定的方式,违反了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虽然不是绝对,但有可能导致诉讼行为的无效。相比之下,民事调解和仲裁在程序和方式的严格性方面就不如民事诉讼。这就使民事诉讼程序呈现出一定刚性化特征。

尽管民事诉讼程序在制定时会尽量考虑方便、灵活地解决民事纠纷,但依然无法达到其他非民事诉讼程序那样的程度。

(五)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民事纠纷的解决首先需要裁判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但由于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依靠证据,而基于合法性的要求,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又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这样一来,也就有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有效性。一些案件中,尽管权利人事实上存在权利,却因为没有符合要求的证据而无法得到认可。

三、民事诉讼特点

1、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影响;

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围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基本任务,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务的阶段组成,同时各个阶段相互衔接,依次连续进行。对民事诉讼的涵义,国外诉讼理论有不同学说。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是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保护其私法上的权益的程序。英美法系国家对该问题不甚重视,较少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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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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