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是否应该对小偷的死亡承担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21:34:22 283 人看过

小偷被围堵群众追打死亡,如果针对的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群众的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小偷被追击后意外死亡“追贼者”被公诉

发生在去年7月7日的追击小偷事件,使温演森的整个生活都被打乱了。如今面对故意伤害的指控,他在法庭上坚称自己无罪。

去年7月7日,惠州市民温演森驾车追击盗窃嫌疑人时将其撞伤,因嫌疑人后来离奇死亡,温也由见义勇为者戏剧性地变为被告,该案曾备受社会关注。昨日上午,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温演森涉嫌故意伤害罪,在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温演森当庭坚称自己无罪。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审判长表示将在核查完证据后择期宣判。

庭审直击

昨日上午的审理中,公诉方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并没有提及被告人温演森曾报警,也没有提到警方批准温演森进行跟踪的细节,同时还认为温演森的见义勇为认定书公章没有责任人的签名,建议法院不予采信。不过,公诉方明确表明,张银丽死亡结果与温演森行为上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承认温演森不应承担导致张银丽死亡的刑事责任,而应该承担故意伤害责任。

实际上,在事发当日,河南岸派出所曾给温演森出具了见义勇为认定书。

撞上嫌疑人前是否有刹车

公诉方在陈述完后,向被告温演森发问:张银丽与钟国新在其店内盗窃成功离开后,又在附近其他店铺内进行了多次盗窃,温演森发现了他们,但为什么没在此时便利的条件下抓捕

温演森语气缓慢地回答称,当时自己向警方报告了情况,警方表示马上赶过来,所以他并没有进行抓捕,而是继续跟踪。但没想到警方迟迟没有来。

公诉方当庭播放了三段视频中的两段,从不同拍摄角度记录了温演森驾车撞上摩托车时的情况。

视频显示,钟国新和张银丽驾车快速变道,冲入逆向道路一侧,温演森也加速追了过去。在碰撞瞬间之前,温演森的刹车灯并没有亮。公诉方以此来佐证,认为温演森并没有刹车的动机,因此行为上存在故意之嫌。

公诉方认为,温演森具有6年驾龄,主观上应该知道逆向快速追击对方存在导致伤害的可能性,而客观上依旧做出追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34条第1款,对温演森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辩论阶段,温演森在撞上摩托车之前是否刹车,成为判断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的关键因素之一。

去年事发后,温演森曾多次表示,当时只是想逼停对方,而对方加速逃离,后来突然刹车,自己脑子一下子懵了,不过在撞上去的瞬间还是踩了刹车。

在庭上自辩时,温演森再次提到这一点,而且视频也显示,撞上的瞬间,轿车刹车灯确实亮了。我刹车到刹停只有3秒钟时间,滑行了16米左右,其间我都踩着刹车。温演森辩称,首先,自己是取得警方同意后进行跟踪,属于协助警方破案;其次,事发后钟国新弃张银丽不顾而逃,自己把张银丽扶到安全地带防止二次伤害,还给张银丽买了水喝,不可能故意去伤害对方。

温演森认为,上述事实足以证明他并未故意伤人,并坚称自己无罪。

属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辩护律师陈波当庭做出了无罪辩护。被告人温演森在主观上不具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犯罪故意。在法庭上,陈波从温演森主观动机、合法性认定和公民权利三个方面进行了辩护。

他认为,《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对于本案来讲,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张银丽的受伤是刻意追求或听之任之的结果。

此外,陈波认为,温演森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仅仅造成了张银丽轻伤的损害后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后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应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演森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公民扭送权的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请法庭将见义勇为的行为同故意犯罪的行为区别开来,判决温演森无罪。陈波认为,不但不应该判罪,还应该对温演森进行奖励。

针对辩护律师的观点和证据,公诉方进行了反驳。

公诉方表示,刑法对正当防卫的判断由起因、时间、限度等五个要素构成,这起案件在时间上就不符合。公诉人解释称,时间因素是指侵害行为正在发生,而张银丽已经离开了案发现场,过了一段时间后,温演森才追踪而去,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

不过,辩方律师认为,公诉人称两嫌疑人盗窃已得手离开,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能适用正当防卫,这是错误的理解。本案中,两盗窃嫌疑人的盗窃行为被当场发现,被告人报警后即开展追捕,同时在抓获两嫌疑人后从其身上搜出了4部手机赃物,包括被告人同事的手机。两嫌疑人还没来得及转移赃物至一个安全藏所就被抓获,符合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构成要件。

追贼者该不该承担民事赔偿

庭上,原告张银丽的家属及辩护人对温演森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共计90余万元。

对于这一索赔标准,温演森表示不认同,他仅同意以交通事故的标准依法依规赔偿。同时,温演森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协助警方办案,因此他主张这一赔偿由国家承担。

政协委员:政府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

南都报道温演森的案件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关注,网络上争论也很激烈。昨日开庭时,审判长首先介绍,由于此案网络关注度非常高,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主动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前来旁听。

审理结束后,南都记者采访了受邀前来旁听的政协委员谢宝琴。双方都是受害者,温演森本来是见义勇为,却因为一时冲动承担了经济、情感等损失,而张银丽的死去,让一个6岁的孩子失去了妈妈。她认为,从各方举证的情况来看,温演森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鼓励。不过,民事赔偿方面还是应该按照法律进行,既然温是见义勇为协助警方办案,那政府应该承担一部分民事赔偿。

此外,另一盗窃嫌疑人钟国新没有被国家公诉机构提起公诉,这让谢宝琴有些不解,他也是导致张银丽死亡的原因之一,应该被起诉并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长:美好愿望不能成为犯法理由

昨日审理中,控辩双方结束辩论后,审判长胡锦辉突然提出要表达一下自己的观点。

见义勇为(案件中出现的)这个词受到很多网民的关注,也有很多人进行了评论,我想借这个机会,也通过媒体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他说,见义勇为是中国的一种美德,无论是在民间还是在官方,都是大家推崇的传统美德,它是指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抗险救灾的行为。其实,这更多的只是一个道德评价,是人们美好而朴素的愿望。但美好愿望不能成为犯法的理由,在一个法制国家,法律要得到尊重,要认真衡量一下见义勇为者的责大责小,这些都应该交给法律。如果为了改变社会的冷漠,而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那就违背了法治的初衷。

事件回顾

2014年7月7日,嫌疑人张银丽伙同钟国新到温演森的店中盗窃手机,事后两嫌疑人驾驶一辆摩托车逃离。温演森发现后报警,并在取得警方同意的情况下驾车寻找二人,并且对其进行跟踪。当跟踪至惠沙堤二路金城花园商铺北侧路段时,双方在加速过程中,温演森的车撞上摩托车,导致张银丽受伤。

温演森提供的视频显示,钟国新与张银丽倒地后,钟国新从地上爬起来,三次试图抢夺过路的电动车无果后,最终被温演森制服。

张银丽倒地后受伤入院,被诊断为肺挫伤、腰3左侧横突骨折,定性为轻伤。去年7月8日下午,张银丽的家属向第三人民医院提出申请,带张银丽离开医院回梅州老家。据公诉方介绍,途中张银丽病情恶化,经梅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温演森成为了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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