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的社会资金,加速我市旧城改造的步伐,特制定此暂行规定。
一、集资建设范围:中山南路,解放东路,自由路,中山中路,解放西路,文明路,临江路等。
二、集资对象:机关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单位,区内外、市内外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横向合资企业,以及持有桂林市工商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本市城市居民如有经济能力和建房愿望的也可以参加集资。
三、凡集资建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简称甲方)应先提出建设项目名称(或上级批准的立项文件副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金额、建设时间,然后由市旧城改造办公室(简称乙方)实行总体承包,统一向市计委申报计划,并办理有关基建手续,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规划,进行统一建设。项目建成后,经市建设银行核实工程造价,然后由市旧城改造办公室结算。
四、个体工商业户的集资项目,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基础上,实行统一分配。即由市旧城改造办公室会同市工商管理局(或个体劳协)本着谁集资、谁使用,产权归谁所有的原则,按照与集资户签定协议,结合行业的特点进行合理分配,并由市旧城改造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帮助办理产权手续,发给各集资者房屋所有权证。个体户集资者在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在城市私房管理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将其住房和营业门面转让、出租、出售(对象限于本市城市居民),但不能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五、没有经营门面,但有闲散资金的个人也可以通过参加集资获得门面。
六、个体工商业户的集资项目,在建筑物使用功能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变更经营近似行业,但不能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七、凡参加集资的单位的建设项目,均由旧城改造办公室列入市旧城改造计划,并与集资单位签定总体承包协议,建设周期一般在一年至一年半之间。
八、个体工商业户,集资金额不限。在项目未建成以前按设计预算预收建房费,预收标准分别为:中山南路、解放东路、中山中路一楼门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700元,二楼门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600元,三楼门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500元,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380元;西城路、解放西路、文明路、自由路、临江路一楼门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650元,二楼门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550元,三楼门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450元,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380元。房屋建成后按实际造价多退少补。
九、国营和集体单位的建设项目,应按市计委有关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预先落实好资金,并按规定期限存入建设银行,但不得用贷款搞自筹基建。
十、交款办法:在甲方具有合法资金来源的前提下,集资项目的投资全部落实后,其资金应按规定分次存入市旧城改造办公室在市建设银行开立的帐户,如不按时存入,欠交部份则计算银行贷款利息,贷款利率略高于银行规定利率。
1.集资单位与市旧城改造办公室按照本规定的第三条签定协议后,先向市旧城改造办公室预交集资总额的50%,工程开工后再交45%,余5%待项目完工后结算。
2.个体户集资交款按与市工商管理局(或个体劳协)所签定的预订房屋协议办。房屋建成后,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一次结算。房屋钥匙凭房屋产权证领取。
十一、个体户的集资项目,建成后由有关部门组织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管理机构的用房投资,由各管理机构自行解决。
十二、如甲方中途要求停建,则应承担在建工程应付的费用,乙方在扣出甲方应付的费用后,将已交的集资款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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