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破产是申请人恶意申请破产的简称。所谓恶意破产,又称破产欺诈,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意图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合法方式,达到某种不正当或者非法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两种不予受理的破产申请即恶意申请破产的两种情况: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若干规定”吸收了国际上通行的恶意破产概念,即既包括债务人恶意申请破产方式逃避债务,也包括债权人以毁损债务人商誉为目的恶意提出破产申请。
湖南桃源民企遭恶意破产步行街成“不幸街”
桃花源商业步行街是湖南县域较早的一条步行街,动议于2003年,也是湖南第一条进入破产程序的步行街。这起被中国法学会专家称为奇谈的破产案,在历时近一年的纷争后,至今仍扑朔迷离。开发商斥责政府当局有人制造事端,恶意侵吞民企资产;而当地官员对开发商也充满怨怼,认为开发商不仅缺乏经济实力,更是当地一大乱源。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在这场资本与权力的斗争中,以拆迁户、购房户为代表的当地民众被摆上了祭坛。目前,该案已引起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
常德汉寿人李守德没有料到,自己会在桃源成为新闻人物。
李是桃源县桃花源商业步行街的购房户,也是步行街开发商——桃源县共同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创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代表大会民选出来的债权人委员会主席。接受采访的购房户认为他思维活跃,富有正义感,能代表400多购房户维护权益。
但在破产管理人刘龙宝眼中,李并不像他名字那样值得信任。依据是,李守德与开发商签订的一份无需分担公摊面积的购房合同,刘认为李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
6月1日,李再次找到破产管理人办公室,要求交付自己订购的两间商铺,被刘龙宝拒绝。李的债权人委员会主席身份也受到质疑,刘认为债权人委员会主席是共创破产案申请方——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总经理王志诚。持这一观点的,包括王本人。
这样的争议和猜疑,几乎充斥着共创破产案的多个环节。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陈甦说,该案在世界企业破产史上绝无仅有,堪称奇谈。
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破产?
2008年2月29日凌晨,一条手机短信将李守德从睡梦中惊醒:共创公司资不抵债,即将破产,请所有购房户去(桃源)县政府问清楚。
共创破产,意味着已交付的23万余元首期款及以楼花形式认购下的两间商铺可能难以保全。李再也无心睡眠,连夜赶往桃源。自2006年4月28日签订购房合同以来,桃源就成了李的心病。共创公司承诺的2007年2月18日交房时间已过去一年多,1%/日的违约金更无从谈起,李已记不清为此在汉寿和桃源两地间奔波了多少个来回。
和李守德一样得到消息的购房户,很快聚集到桃源县政府质询,县政协官员出面答复,国庆交房、年底开街,方让购房户稍感宽慰。
但7月15日,所有购房户等来的却是桃源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债权申报通知书,宣告共创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
李守德等债权人回忆,同年11月21日,桃源县影剧院戒备森严,各个路口都有警察把守,会场主席台上还设了审判长、审判员席位,共创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在这里举行。
共创公司董事长石冰上台发言说,这是一起被人操纵的恶意破产案!
话音未落,台下一片哗然,话筒随即没了声音。
肃静,肃静,这里是法庭!担任会议主持的桃源县法院副院长范晏齐,在台上竭力维持秩序,但他的声音很快被不断起身质疑的债权人掩盖,是要审判我们这些债权人吗,为什么不让石冰说话?
共创现有的资金足以完成剩余的配套工程,但这个时候反欠我们钱的城投公司却申请我们破产,我们债务也被平白无故做大了1个多亿,还不准查账如果共创被逼破产,最终受损的是所有债权人的利益!石冰的话,引起了台下阵阵骚动。
据石冰回忆,在讲话过程中,麦克风6次被消声或拔掉连接线,有债权人就买来干电池喇叭交到她手上。最后,石冰被法警带离现场,而此前,她曾多次接到电话要求她不要到现场。
购房户告诉记者,石冰离场后,许多人觉得情形不对便纷纷上台发表演讲,号召选举产生自己的债权人委员会,最终李守德等人当选,而法院指定的王志诚没有进入名单。
据桃源县法院受理共创破产案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共创公司先后三次向城投公司借款共计605万元,未到期偿还,且另负有建行桃源县支行2150万元、常德某建筑公司650万元等到期债务共计6600万元。
石冰说,城投欠共创的钱更多,保证金100万元、少交付1.64亩土地折价195万元、代安置两个拆迁户545万元。此外,城投公司应于2006年10月18日前完成拆迁任务,可直到2007年9月才完成,依据合同应支付共创违约金506万元。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依据石冰提供的材料出具的意见书称,城投公司对共创公司的债权不真实,而且此前没有向共创公司提出过清偿债务要求且没有确权,不具有申请共创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谁在说谎?
城投公司是桃源县一家全资国企,负责桃源城建的重点项目,董事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兼任。2007年9月,王志诚担任总经理后,未接触公司与共创的任何往来资料。不作了解,保持距离。王解释说。
桃源县法院院长覃红卫说,城投与共创互负债务问题大致不存在:保证金是个单独债权,土地不敢下结论,安置是两家公司的结算问题。其他的优惠政策等与本案无关,至于共创是否资不抵债则不需要审计。
覃补充说,法院只做形式上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石冰表示不能接受这一说法,夫妻俩闹离婚,都应先把账算清楚!
据了解,在步行街的开发中,城投是共创的甲方。2006年3月4日,双方签订开发建设协议书,而此前一天,共创公司才注册成立。陈跃龙是桃源法院指定的第一任共创破产管理人,他告诉记者,共创当时的实力不强。
从记者掌握的材料分析,共创公司与桃源县政府曾有过一段蜜月。公司注册、土地审批、房屋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政府各部门都是一路绿灯,城投公司甚至拿出下属肉联厂的一块土地为共创办理抵押借款。2007年底,双方怨怼骤增,而恰在这个时候桃源县政府刚完成人事调整。
接受记者采访的桃源官方人士一致认为,因为共创的资金实力不足及部分资金去向不明,导致步行街项目久拖不决,并最终影响了地方稳定。桃源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步行街协调指挥部政委虞文炎说,步行街停工一年多,街面已杂草丛生。涉及到购房户、建筑商涉等数百个家庭,政府方面一直在积极帮助共创整改、引资,但均告失败,不破产已不能解决实质问题。
桃源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步行街协调指挥部副指挥长李为民认为,推动共创破产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完成步行街的建设,二是帮助共创摆脱不良债务。
而石冰认为,步行街出现的问题根子还在于代表政府的城投公司未能按时拆迁腾地,导致工程进度跟不上,银行贷款下不来,形成恶性循环。按合同规定,法院受理共创破产时,步行街的开发时间还有18个月。石冰说。
到2008年1月,步行街建设工程完成90%。剩余配套工程约需资金700万-1000万元。陈跃龙说,他接管共创后,融资3000多万元完成了步行街的扫尾工程建设及部分善后事务处理。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另外向云南金大典当投资公司代表翦天成借款1000余万元。
共创公司财务老总杨仁勇出示的一份签署于2008年5月13日的原始材料则显示,共创公司向翦天成借款3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按协议已打入县政府指定专户——桃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账号,在借款协议上,有步行街协调指挥部副指挥长李为民作为见证人的签字。
2000万元已花去651万元作为工程结算款,剩下部分足以完成步行街的扫尾工程。石冰说,借款是我丈夫亲自去的,当时翦天成派了两辆大奔到机场接他,感觉对方实力很强。
李为民说,该借款合作是政府出面帮助共创解决资金问题,但最后因抵押物等问题没有成功,只到款了651万元。
翦天成是桃源人。石冰认为,正是向翦天成借款导致了共创的破产。
据石冰反映,2008年5月末的一天,李为民、翦天成及翦的代理律师周文峰在县国税餐馆约见她丈夫,提出让共创破产,遭拒绝。6月11日,石冰的丈夫被当地警方逮捕,羁押34天。6月12日,城投公司向当地法院申请共创破产清算。7月2日,桃源县委、县政府在请求常德市中院在向省高院汇报之前,首先进行破产清算备案。
2008年7月15日,桃源县法院正式受理共创破产案。陈跃龙告诉记者,在这个时点,共创公司接近资不抵债。
2008年9月1日,桃源县政府法制办在向县委、县政府《可能面临问题的情况汇报》中称,对共创公司清产核资后,如经法院审查,不符合破产条件,县委县政府将面临购房户、建筑商上访闹事,破产审查期间资产管理人的融资无法收回,共创公司的索赔及上访,步行街无法竣工开街的困境。建议法院努力推进破产清算程序。
被程序屏蔽的秘密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后第一个工作日,陈跃龙被调至当地黄石水库任改革组组长。三个月后,赋闲在家。当时我就不愿意去做共创的破产管理人,是县领导三番五次地做工作。一个被陈提起的细节是,在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上,他亲自参与了护送石冰离开。还有,他认为周文峰不应该进入破产管理工作组。
陈被调离后,桃源县农业局副局长刘龙宝接任破产管理人。去年12月1日,周文峰被任命为破产管理人综合组组长。此外,当地某会计师事务所所长赵德全也接受聘用出任财务组组长。
桃源县法院院长覃红卫说,周文峰等是工作人员,由管理人聘用,法院只备案不审查。
而被覃忽略掉的一个事实是,常德市中院在批复共创破产案时,已指定临澧县破产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但该所派出的十余名工作人员到达桃源后,仅被留下了胡楠和余春娥两人。陈跃龙解释说,主要原因是该所派出的大部分人员无资质。
据知情人士透露,5月20日,胡楠等接到通知放假回家。而覃红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该案已进入最后关键时期。
石冰认为,在共创破产案处理过程中最让她感觉不安的,是债务人、债权人都始终无法接触到财务账目。
根据共创破产管理人于2008年11月18日出具的《财务状况报告》,共创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69836483.09元,负债总额为211183672.88元。
刘龙宝介绍说,截至目前,共创破产案共接受644宗共计2.4亿元的债权申报。
而共创公司财务老总杨仁勇给记者提供的一份明细则显示,共创资产为2.231亿元,负债总额为9745万元。如果加上3000万元不可预见费用,所有负债不会超过1.3亿元。项目可盈利9000多万元。
在破产管理人公布的负债明细中,有两笔债权被石冰特别提出:一是借浙江人余有昌2500万元,被申报为5600万元;二是原定100万元的破产费账面显示为800万元。
2008年5月27日,余有昌与石冰签订和解协议,确认债权为2500万元,石冰承诺在共创开始盈利后支付债权利息200万元。刘龙宝说,800万元破产费专业性很强,只有法院能解释。桃源县法院院长覃红卫说,该案尚未上审委会,实际情况尚不清楚。
石冰告诉记者,因为账目分歧,她和委托人多次找到相关人员要求查账,但均遭拒绝。在一次市政法委主持的协调会上,有关领导听说这一情况后指示马上核对,但当地某会计师事务所所长赵德全推说手提电脑没电了。
李守德领导的债权人委员会也先后14次送达文书要求查账,均无回应。覃红卫说,债权人委员会可以就有关账目进行查询,但难度在于,财务账目不完整,正在审计中。另外,该案为刑事、民事一体,刑事优先民事,资料被侦查部门调走了。
据石冰介绍,2008年6月11日,她丈夫被逮捕当天,当地警方也对共创公司账目进行了查封,所有账本、往来文件,包括电脑主机,都被警方带走。办公室连纸片都没剩下一张。
在此后的审计过程中,石冰发现审计资料多为复印件和白纸条。审计组组长高东海告诉记者,工程审计确实都是用的复印件,但他核对过原件。业主(共创)和监理方都没有原件,施工单位担心资料丢失不肯提供原件也在情理之中。
刘龙宝也承认,95%的审计资料都是复印件。
常德市委、市政法委主要领导多次提醒办案人员,案件办理要经得起时间检验。
桃源当地居民只是在奇怪,这条2003年就炒得沸沸扬扬的步行街,为何至今建成了却仍大门紧闭。购房户们则戏称,步行街,不幸街。(潇湘晨报记者张志强)
恶意破产,又称破产欺诈,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意图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合法方式,达到某种不正当或者非法的目的。 恶意破产表现有: (一)一种是债务人以恶意申请破产的方式借以逃废债务; (二)一种是债权人以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为目的... 更多>
-
怎样解释恶意转移财产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3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
-
怎么解释该怎么解释恶意转移财产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26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
-
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该怎么解释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9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行为,需依照信用卡领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1)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 (2)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
-
恶意欠薪的司法解释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06恶意欠薪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
-
恶意串通的司法解释天津在线咨询 2021-12-18恶意串通使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