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可以放弃吗,抗辩权的特征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0 08:11:57 99 人看过

抗辩权可以放弃,抗辩权的特征如下: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三)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四)抗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

(五)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

一、抗辩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对于抗辩权其实是一种形成权,不会受到诉讼时效限制的影响。抗辩权是指妨碍请求权的行使。诉讼时效是抗辩权的一种,如果超过了诉讼的时效,就不适用诉讼时效。当相对人提出请求权时,可以提出抗辩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什么是合同的抗辩权,其特征是怎样的

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特征是: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三)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一)实体法上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实体法上的效力,分为本体的效力与其它效力。本体的效力体现为拒绝履行权,其他的效力体现在对抵消权的影响,对履行迟延构成及合同解除的影响等。就同时履行抗辩权实体的效力而言,其中有的效力的发生要求抗辩权人主张其抗辩权,有的则不需要。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的效力”,最典型的是其本体的效力:拒绝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权利,需要相对人请求履行时才得行使,而并不像支配权、请求权或者形成权那样具有主动的性质。这样,除拒绝履行需要积极主张外,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其他法律效果如果也一律强调须经行使权利始生效果,难免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行使的效力”之外,有必要承认若干“存在的效力”,以资救济。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的效力”,最典型的是债权受同时履行抗辩时,不得以之为自动债权,主张抵销。比如德国民法典第390条规定:“附抗辩权之债权不得以之供抵销;因时效消灭之债权,在其消灭前,已适于抵销者,得为抵销。”我国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但也应当作为同样的解释,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机能,在于追求双方对立的债务能同时履行,这是公平原则在合同履行上的应用,故性质上不得主张抵销而使两债权互归消灭。

(二)程序法上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我国民法上已不是新鲜事物,但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务中却的确是个新鲜事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诉讼上以及诉讼外均可行使,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被告无须证明原告未履行,仅须表示援用抗辩的意思即可。反之,原告为消除被告的抗辩,则须证明其已经履行或为履行之提出,或证明被告有先履行的义务。另外,抗辩权并没有否定请求权的效力,因而在当事人未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不得依职权将其考虑。反之,若被告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法院应当审查被告的主张是否成立,再作裁判。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得拒绝自己之履行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525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该条所确立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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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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