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上代位性是怎样的意思物上代位权的性质是怎样的
物上代位性是如下意思:
指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
对于债务人转让担保物所得价款以及担保物因有损坏、贬值之虞而提前处分所得之价款或担保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物,债权人亦同样有物上代位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物上代位权的性质是:
对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见解。
1.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的本质为价值权,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只不过是抵押权效力的延长,而不是新设立的权利,此为抵押权延长说。
2.另一种观点认为,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性是在该抵押物的变形物请求权之上新成立的一种债权质权,该质权的次序与原来的抵押权的次序相同,此为质权说。
二、物上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1.担保财产发生毁损或灭失。
2.必须有代位物存在。若抵押财产发生灭失后并无代位物存在,则应认为抵押权因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不发生物上代位问题。
3.代位物应为担保人所有。担保物权人所能支配的只是担保人所拥有的交换价值,若担保财产之代位物非担保人所有,则担保物权不能在该物上成立物上代位。
三、物上代位权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为:
1.权利性质不同
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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