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信息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进行。
(一)当事人公开的信息
1、执行立案的材料要求、时效要求、执行立案的流程、执行案件的时限、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
2、执行进展情况,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调查情况;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拘留、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等强制措施的情况;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措施;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材料;案件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执行款到账情况、财产分配情况;执行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法律文书;
3、执行结案信息、结案报告及结案的法律文书。
(二)既向当事人公开还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执行异议、复议的执行裁定书;
2、评估、拍卖等财产处置公告信息;
3、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内容。
一、执行信息公开的原则
(一)全面性
所谓全面性,即强调通过政府网站童凯政府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角度出发,政府网站所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当力求全面地反映政府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全面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资源,使政府网站成为政府的“电子名片”。同时还必须公开深度政务信息,特别是政府工作计划、阶段成果、重大事项投资和进展情况、政府服务事项的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和办公时间等企业和社会公众所密切关注的信息。
(二)时效性
所谓时效性,即强调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应当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渐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政府网站必须注意信息的维护与更新,及时发布最新、最具实效性的政务信息。政府网站的生命力直接体现在发布信息是否具有时效性,必须尽量缩短信息上网的准备时间。保证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其关键环节是必须要进行科学论证,优化政府网站信息审核的流程,将不同政务信息分类考虑,明确各类信息的审核流程及各个流程的办理期限与责任制度等。
(三)准确性
所谓准确性,即强调政府网站必须能够代表政府,所发布的信息必须体现出政府应当具有的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政府网站决不能发布虚假消息,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属于原创性信息,必须要由负责相关业务的人员直接提供;属于转载性的信息,必须要经过核实确认,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完整性
所谓完整性,即强调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不仅应当公开过程性信息,如政务工作的计划和进展情况,也要公开结果性信息,如工作总结及结果公示等。政府网站应当将信息按照政府工作进行再组织,形成完整的资料档案,从而提高政府网站信息的附加价值。另外,对于某些重要工作或某些重要工作或某个时期内的重点工作,网站可以用专题栏目的形式对工作的全过程进行介绍和解析,并给公众提供必要的背景资料。
(五)保密性
所谓保密性,即强调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不能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保密的规定,涉密信息一律不得在网站发布,不能公开的特例信息必须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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