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具体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5:10:26 477 人看过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提示】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更高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均不得请求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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