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变更、转让和终止保险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9:27:02 294 人看过

保险合同是规定保险与投保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变更合同时,必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以批改单形式变更。如危险程度、保险金额、标的种类或数量、存放地点、保险期间(运输保险改变航程、航次)、被保险人名称、受益人等发生变化,被保险人都必须提出申请(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诺)后签发批改单,附贴于保险单上,以资证明。批改单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两者内容如有抵触,应以批改单为准。

保险单不能随标的物转移而转让。因此出售、转让保险标的时,要征得保险人同意,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并由保险人出立批改单;否则,新的产权所有人与保险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保险合同自动失效。但是货物运输险例外,可以不经保险人同意,而由被保险人背书随货物产权转移而转让保险单。保险合同的终止、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自动终止。

自动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的原因。不论长期或短期保险合同,当合同载明的保险期届满时,合同即告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另办续保手续,则属新合同开始。运输保险属航程保单,按航程计算,整个航程终了或卸离运输工具若干天后,保险责任亦告终止。

2.因保险人完成履约义务而终止。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保险金额给付义务,保险合同也应即告终止。

3.协议终止。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根据协议或法令,可以随时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提议终止合同,须按日计算未到期保险费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提议提前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要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按短期费率计算保险费,从已收保险费中扣除,余额退还被保险人。但是,按航次计算的船舶保险和运输保险,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被保险人不得要求终止合同。

4.违约失效。

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给付)责任。还有些违约的情况,如出险后未按约定履行出险通知书义务、不接受防灾改进建设、出险后不采取施救和抢救措施而放任损失以及增加危险程度来办批改手续等。保险人可以不终止保险合同,但是不负赔偿责任。

5.原始失效。

被保险人以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一经发现,应该视为无效合同,从订立合同开始,从始至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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