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明确规定无偿受赠房屋在三种情况下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并对办理免税手续所应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
当事双方免征个税的三种情况
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文件规定,赠与双方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同时还强调,对以上第一种情形,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第二种情形,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哪些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之前,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免征营业税。为此,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需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的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办理免税手续应注意的事项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后,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正式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但按照财税〔2009〕78号文件出台精神可见,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一样,属于其他应纳个税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才应作为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对于符合财税〔2009〕78号文件所规定三种情况下,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当事双方仍免征营业税,所应提供的资料也是分情形如实提供的。财税〔2009〕78号文件明确,经税务机关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也就是说,结合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特别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同时,要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提供给税务机关留存;二是资料必须齐全且填写正确规范;三是要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且作出无偿赠与声明;四是如果赠与人死亡,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由代理人代为填写此表并签字。只有经税务机关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并且,由于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向无偿赠与不动产的个人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所赠与房产不能取得税务发票(视同销售情况下按理应当可以取得发票)。
此外,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还要求,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房管部门的合作,定期将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的有关信息与房管部门的赠与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强化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后续管理。对个人赠与不动产过程中,向受赠人收取了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但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办理无偿赠与的相关手续,没有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相关处罚。所以人们在办理无偿赠与不动产手续时,要据实提供证明材料,防止因被认定为虚假赠予而遭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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