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1:11:06 58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兰州市城镇和工矿区的房屋租赁。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包括保管人)的行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将房屋(含临时房屋)、营业场所、柜台、窗户出租给他人居住、办公、生产(储存)经营或者以合作形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

第四条公民,本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租赁双方应当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取得房屋租赁证后,方为合法有效。

第六条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土地管理局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房屋租赁登记;榆中县、高栏县、永登县、红谷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本县、本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出租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

第八条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部分所有权房屋,可以与原房屋销售单位同时补足差价后出租第九条临时房屋的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临时房屋使用年限,不得转租、出借。租赁期内因城市建设拆迁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第十条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产权不明,证书不完整

2。有争议的所有权

3。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屋未获得共有人的同意。这是一座非法建筑。它不符合安全标准

7。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了该财产。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2。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和设施。租赁目的

4。租赁期限

5。租金和交付方式

6。负责房屋维修

7。转租协议。变更和终止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如果双方同意继续租赁,在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部分或全部租赁房屋转租给他人的,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应根据本规则,以转租合同和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为依据,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终止日期原租赁合同第十四条在租赁期内,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五条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租赁房屋,并按照原合同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双方可以变更或终止租赁合同:

1。合同条款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或终止。由于不可抗力,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第十七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照第12条、第13条重新签订租赁、转让、转租合同的,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租赁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根据本规则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房屋租赁证书应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续期。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证书:

1。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书

3。当事人的身份证或介绍信。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书

出租委托房屋时,应当提交委托保管人的租赁授权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0: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继承人相关文章
  •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5-10生效日期:2004-06-10发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21日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市长孙某云2004年5月10日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细则
    2023-04-23
    410人看过
  •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阅读全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下列用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五条(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
    2023-04-23
    119人看过
  •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阅读全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市区(含郊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项目,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使用人;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受拆迁人的委托组织实施拆迁的单位。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
    2023-04-23
    468人看过
  •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阅读全文】《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9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应遵守《办法》和本细则。第三条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局(处),分别为本市及相应的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策;(二)对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三)发布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审核拆迁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五)裁决拆迁争议,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六)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拆迁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四条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拆迁单位的资格条件,取得房屋拆迁资格
    2023-04-23
    221人看过
  •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迁用《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的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第五条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的房地产管理局(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没有设置房地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建委(建设局)主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
    2023-04-23
    74人看过
  •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公安、土地、邮电、供电、城市公用设施管理等部门,以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经审查批准,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被拆迁房屋使用价值鉴定文件;(三)建设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四
    2023-04-23
    315人看过
换一批
#遗产继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继承人
    词条

    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 更多>

    #继承人
    相关咨询
    •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24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4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配套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在线咨询 2021-03-20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细化明晰《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09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