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收养的情形有哪些种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6 17:00:12 467 人看过

一、无效收养的情形有哪些种类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反收养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收养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收养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同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不得随意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律效力是被收养人以及收养人成为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为彼此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解除收养关系也需要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n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n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n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n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n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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