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潮阳某保险公司给付车主张女士4万余元保险赔偿金。
2006年7月,张女士为自己的轿车向潮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在内的综合险。2007年6月,张女士雇佣的司机陈长武驾驶轿车与他人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客车车主应负事故全部责任。8月,张女士支付了5.7万余元维修费用。9月,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张女士须先行起诉肇事车主为理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既可以要求侵权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汽车损失。因此,在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女士已经放弃了对第三方追偿的权利的情况下,其要求张女士先行起诉肇事车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赔
很多车主为爱车买了保险后就认为只要对车辆进行了投保,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负责赔偿。从实践来讲当你考虑为爱车买保险时,应该了解哪些以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形:
1、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不赔。
2、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不赔。
3、自己加装的设备不赔。
4、部分零件被偷不赔。
5、放弃追偿权不赔。
6、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
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不会赔偿,因为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
驾驶人在维修和保养爱车时,要选正规的修理厂。同时,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以及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问题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厂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
二、实际修车费用高于评估费用保险公司应该怎么选
案情概要:
2014年5月13日,代某驾驶大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000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保险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所有的小轿车在2014年5月12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整,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林某的实际修车费用。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在本案中主张赔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虽然高于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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