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私设小金库构成犯罪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08:12:20 301 人看过

按照犯罪的四要素,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犯罪主体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罪犯的客体是侵犯了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的四要素,按照《刑法》罪责相适应原则,应该认定为犯罪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那么就一定有它符合的罪名,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1、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3、主观方面:本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

4、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完全符合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四个方面,可以说高检发释字〔1999〕2号的对单位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就是为私设小金库量身定做的。所以,笔者认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单位名义在账外收取各种的回扣、手续费,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

小金库不受财务制度的约束,使其流离于失控的边缘,管理这些钱的人员如果廉洁自律性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极易控制不住金钱的诱惑,构成贪污、挪用等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私设小金库,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小金库仍未完全禁止,主要的原因就是打击手段单一,一般都是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单位负责人进行党政纪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很少出现移交检察机关以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的情况。我们检察机关承担着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双重任务,所以更应该加大对小金库的查处力度,维护社会的和谐、树立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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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5日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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