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竞业限制协议,能否追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4 16:30:34 251 人看过

若未签署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员工在解雇之后从事相似的职业或投身于相同类型的产品与服务运营,原先的雇主是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索的。

然而,在劳动合同或是保密协定中,雇主完全有权力和员工制定具有保密性质的竞业限制条款。

如果员工在违反这些约定的情况下,就必须依照事先的约定向雇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同样地,当保兑人在履约后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他们才有合法权益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行使犹如债权人一般的权利,只不过这一行为需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任何实质性侵害的前提条件之下进行。

当第三方成功获取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时,负债关系便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且实行以后,第三方将代替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责任人;

同时,原债务人将会解除与此笔债务相关的所有债务关系,由第三方直接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

此后,假如第三方不按照此原则履行债务责任,债权人将不再拥有向原债务人寻求还款的权益,而只能向第三方求偿因债务未能如期履行所带来的损失赔偿,又或者诉诸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在此过程中,原债务人不对第三方的清偿能力负有任何担保责任。

同样,并行存在的债务承担在正式确认生效之后,第三方将被许可加入到原有的债务关系之中,转变为新的债务责任人,与原来的债务人共同面对债权人,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如果各方事先已经达成关于按比例支付债务的共识,则应以既定的协议为准予以执行。

只要第三方未能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继续向原债务人主张债务清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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